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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2)

时间:2018-11-0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二级建造师挂靠 二建网课试听报名

3.选取试点项目。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商发改、财政等部门,选取一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4.明确工作目标。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试点项目的特点、施工管理的难点和要点,制定相应的阶段工作目标。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10月)

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指导,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具体工作由试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部门予以配合。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协调顺畅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归纳并协调解决好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试点项目进行阶段性总结回顾,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套体系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和办法,并在全省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五、工作措施

(一)工程总承包方式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三)工程项目发包要求。

1.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控制合同价格方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预算后审方式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约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在财政审核和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结算价款调整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依法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等事项。中标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应当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作为按进度支付及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采用预算后审方式的项目,应当执行限额设计,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加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设计内容标准及各个阶段造价的控制,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制依据、综合单价取值办法和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投标人依据投标设计方案编制投标报价。预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确定后作为合同价,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依据。施工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批准审核后列入结算。

3.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控制价,细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BIM技术等招标需求事项。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了解招标人的招标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单位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鼓励技术、管理力量较强且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试点企业,可以参与本试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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