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行政诉讼的范围
审查范围:合法性
2.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行对人的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
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的框架内容有初步的掌握,后续细节知识点在第八章第五节中进行重点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