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地域管辖【重要】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题·单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指( )。【2015】
A.施工行为地
B.施工合同签订地
C.施工单位所在地
D.施工项目业主住所地
【答案】A
【解析】《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重要】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