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3.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5.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提示】
此知识点理解记忆,理解举证时限的基本含义,记忆举证时限的具体时间节点和流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