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单招分什么下,哈五中学费多少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单招分什么下?
(1)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校的单招收录取取成绩分数线在200分左右,当然各个地区会有部分许偏差。
(2)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大多数院校是不公开单招成绩分数线的,都是需学生自己登高职单招学校官方网站自己查看的。
(3) 单招成绩查询大多数情况下全部在考试后30天进行。 单招主要面向的是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故此,难度都会比较简单。因为这个原因难度也会比很低。
哈五中招生简章?
依据《哈尔滨市 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哈尔滨市第三中学校 艺体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 哈三中继续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对资格审核查验认定合格的学员进行统一测试,择优录取。
招收项目:
体育:田径、男女乒乓球、男女篮球、男子足球
音乐:舞蹈、声乐、器乐(不招键盘和打击乐)
美术:国画、水粉、书法
报名资格:
1、艺术类
(1)在毕业学年获哈尔滨市学校艺术节中小学生艺术比赛(声乐、器乐、舞蹈和美术)单项一等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获集体项目一等奖的主力队员。
(2)在毕业学年获黑龙江教育厅主办的艺术比赛单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在 整个省第六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选拔赛中,参与现场展演且取得个人单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参与省级艺术比赛一定要经市教育局或省级艺术基础校推荐并现场比赛。
2、体育类
在毕业学年获全国、黑龙江、哈尔滨市中学生田径、乒乓球、篮球、足球比赛单项前5名或集体项目之前3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黑龙江物业供热管理规定全文?
黑龙江城市供热规定
( 8月12日黑龙江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 4月17日黑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废止和更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证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出现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获取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规定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加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升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规定。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和详细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法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升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组织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整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需要遵守统筹具体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开展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涵盖一步一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后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需要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具体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需要根据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组织供热单位参与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建设投资计划前,需要获取对应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需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担负;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可以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可以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可以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改替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改替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详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需要满足供热专项规划,并经过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担负,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可以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需要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可以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需要早一点向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证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增多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详细投入标准与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需要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可以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取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免。详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获取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可以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查验、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审核查验和发放;供热面积不够100万平方米的,由市、县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审核查验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分级审核查验和发放的详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获取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需要到市、县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登记。市、县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本地供热单位的有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对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未经同意私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需要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可以为已纪录写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国家、省相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担负对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生产、供应计划;
(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相关税金和费用;
(七)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开展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还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满足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查档案,采用巡检、抽查等方法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查,记录考查结果,并于每一年度供热期还未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需要在供热期启动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才可以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30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超越期限没有作出决定的,默认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未经同意私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标;
(二)未经同意私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对供热区域延期供热、早一点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未经同意私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满足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越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满足本规定规定标准的;
(十)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针对未经同意私自停业、歇业、弃管还有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未经同意私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导致损失的,需要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当中需要于供热期前分别签署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需要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才可以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署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默认为用户与供热单位当中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需要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需要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可以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可以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可以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需要及时公告用户,并马上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因为供热单位因素导致停热48小时以上没有达到到本规定规定标准的,需要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可以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规定当地居民年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按照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早一点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一定程度上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可以延期供热或者早一点停热。
供热单位需要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可以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可以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需要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量体温制度,测量体温记录需要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需要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小于18℃,其他部位需要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需要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式,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需要于供热期前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质上供热面积不够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质上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够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质上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够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质上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全部。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需要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越48小时,对用户不能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能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标;
(五)未经同意私自对供热区域延期供热、早一点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未经同意私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需要在本供热期启动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一样意停止供热的,需要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需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不可以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规定规定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在现场测量体温。双方对没有达到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量体温时间和结果需要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需要在24小时内采用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还是没有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需要自收到告知那天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没有达到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投诉。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用现场免费测量的方法,确定室内温度。因为供热单位因素没有达到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供热单位采用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需要自接到用户告知那天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100.属于热源单位因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低标准高于本规定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担负对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使用的测量体温器具需要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量体温器具。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需要将测量时间、地址位置、登录账号用户名称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号码,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法。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没有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其室内温度低于本规定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担负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赔偿。
用户偷窃使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因为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未经同意私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帮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并报省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按高质量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需要由市、县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发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需要推行热计量收取的费用;未实行热计量收取的费用的用户,根据面积收取的费用的详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取的费用的用户,热费根据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详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需要实行计量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取的费用的用户需要于每一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质上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取的费用的用户需要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很多于百分之50的热费,剩下热费需要于每一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需要在供热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全部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公告书,用户自收到催交公告书满15日还是没有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根据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并完善供热保证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证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需要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需要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导致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导致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需要根据有关规范标准,每一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还有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可以另外单独收取的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取的费用。
居民用户需要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需要委托供热单位开展,供热单位不可以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可以另外单独收取的费用。
供热单位不可以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担负。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需要与供热单位签署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暂时还没有处理的,建设单位需要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法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还有更新由供热单位开展,费用由房屋全部权人担负。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导致损失的,由房屋全部权人担负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因素的,房屋全部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需要事先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需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需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需要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相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需要马上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根据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可以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需要会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用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需要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有关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因抢修人员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给用户导致损失的,供热单位担负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需要拆除,不可以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担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有按照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精选整理提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种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导致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未经同意私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获取《供热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署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没来得及时公告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马上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根据延期供热或者早一点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的,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改变供热采暖方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导致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偷窃使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改正、补救措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害的,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标;
(三)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没来得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未经同意私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多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 10月1日起施行。 4月8日黑龙江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城市供热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一共有几套卷子?
1、黑龙江公务员考试从 起,实行了分类别考试。在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分了3套卷子,边远地区、省直、公检法的题不完全一样,可以参照 3类考试试卷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试题数量。
2、 招警专业加试的考点和 的公安基础知识是不一样的,招警专业的考试时间是
4月23日(星期日):9:00-11:00 总和是2个小时。
3、黑龙江考的笔试考试成绩核算方式为:
(1)大多数情况下职位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笔试考试总成绩=(公务员行测成绩+申论成绩)÷2
(2)参与专业科目考试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笔试考试总成绩=(公务员行测成绩×2+申论成绩×2+专业科目考试成绩)÷5
黑龙江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12月17日,公司名称有黑龙江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黑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2月28日,公司名称由黑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为黑龙江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 成立时间:1989-03-17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工商登记注册号:2300001000357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点位置: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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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单招分什么下? (1)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校的单招收录取取成绩分数线在200分左右,当然各个地区会有部分许偏差。 (2)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大多数院校是不公开单招成绩分数线的,都是需学生...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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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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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