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2021 二建建筑实务 考纲

工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定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都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要将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循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出现,不要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采用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需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按照不一样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目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之积。
对很难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一步一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很大的行业,可以采用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需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要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够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因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因为工作因素受到伤害或者出现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视作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满足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作工伤:
(一)有意或恶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需要自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情况特殊,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没有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候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这个时间段出现满足本规定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涵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涵盖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因素还有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补正的都材料。
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审查核验需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还有相关部门需要予以帮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可以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了解、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这个时间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候限停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现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还有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并熟悉劳动能力鉴定的考点归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需要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相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那天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后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那天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出现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还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满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个时间段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一样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百分之40或者百分之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自己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自己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自己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90,二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80,四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工作。很难具体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70,六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自己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享受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自己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面说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多百分之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形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出现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出现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需要担负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需要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担负。
职工被借调这个时间段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担负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需要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需要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停止;不可以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出现工伤,按照规定需要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员数量,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发布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还有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相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需要及时调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出现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不服的;
(四)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满足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好好保存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相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通过欺骗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通过欺骗取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通过欺骗取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规定需要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与,补缴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那天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规定规定需要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出现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支付新出现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拒不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都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规定所称自己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
自己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自己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还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可以低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可以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可以低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目金额与单位出现争议的,还有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目金额与单位出现争议的,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暂时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建筑实务大纲?
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考试大纲
2A300000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2A310000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2A311000 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2A311010 建筑构造要求
2A311011 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2A311012 建筑物理环境技术要求
2A311013 建筑抗震构造要求
2A311020 建筑结构技术要求
2A311021 房屋结构平衡技术要求
2A311022 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要求
2A31102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特点及配筋要求
2A311024 砌体结构的特点及技术要求
2A311025 钢结构的特点及技术要求
2A311030 建筑材料
2A311031 经常会用到建筑金属材料的品种、性能和应用
2A311032 水泥的性能和应用
2A311033 混凝土(含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和应用
2A311034 砂浆、砌块的技术性能和应用
2A311035 饰面石材、陶瓷的特性和应用
2A311036 木材、木制品的特性和应用
2A311037 玻璃的特性和应用
2A311038 防水材料的特性和应用
2A311039 保温与防火材料的特性和应用
2A312023 建筑工程专业施工技术
2A312023 施工测量技术
2A312023 经常会用到测量仪器的性能与应用
2A312023 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2A31202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23 土方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23 人工降排地下水施工技术
2A312023 基坑验槽与局部不良地基处理方式
2A312024 砖、石基础施工技术
2A312025 混凝土基础与桩基施工技术
2A312026 基坑监测技术
2A312030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31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3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33 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34 钢筋混凝土装配式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40 防水与保温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4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42 室内防水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43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44 保温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0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1 吊顶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2 轻质隔墙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3 地面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4 饰面板(砖)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5 门窗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6 涂料涂饰、裱糊、软包与细部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57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技术
2A312060 建筑工程季节性施工技术
2A312061 冬期施工技术
2A312062 雨期施工技术
2A312063 高温天气施工技术
2A320230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A320230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A320231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2A320232 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2A320233 施工投标条件与程序
2A3202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A320231 施工合同的组成与内容
2A320232 施工合同的签署与履行
2A320233 总承包合同的应用
2A320234 分包合同的应用
2A320235 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
2A320230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A320231 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
2A320232 施工部署
2A320233 施工顺序和施工方式的确定
2A320234 施工平面布置图
2A320235 材料、劳动力、施工机具计划
2A320236 绿色施工与新技术应用
2A320230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A320231 现场消防管理
2A320232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2A320233 现场成品保护管理
2A320234 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2A32023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A320236 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2A320237 安全警示牌布置原则
2A320238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分析
2A320230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A32023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2A320232 流水施工方式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2A320233 互联网计划方式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2A320234 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2A32023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1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2A320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6 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7 墙面、吊顶与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8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9 门窗与细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A320230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A320231 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2A320232 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
2A320233 模板工程安全管理
2A32023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2A320235 洞口、临边防护管理
2A320236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2A320237 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
2A320238 施工机具安全管理
2A320239 施工安全检查与评定
2A320230 建筑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
2A320231 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
2A320232 工程成本的构成与成本计划
2A32023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地运用
2A320234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A320235 预付款与进度款的计算
2A320236 工程竣工结算
2A320237 成本控制方式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2A320230 建筑工程验收管理
2A32023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A320232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2A320233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2A320234 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2A320235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2A32023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A320237 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
2A330000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有关法规与标准
2A331000 建筑工程有关法规
2A331010 建筑工程管理有关法规
2A33101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A33101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A331013 危险性很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2A331014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2A331015 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相关规定
2A331016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2A331017 工程保修相关规定
2A331018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2A332023 建筑工程标准
2A332023 建筑工程管理有关标准
2A33202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
2A332023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要求
2A33202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相关要求
2A332023 建筑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有关技术标准
2A33202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2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2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2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2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26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2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3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技术标准
2A332031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2A33203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相关要求
2A33203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的相关要求
2A33203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3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40 建筑工程节能与环境控制有关技术标准
2A332041 节能建筑评价的相关要求
2A33204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相关要求
2A33204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2A33204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2A333000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
2A333001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A333002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范围
2A333003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计算机二级考试的选择题都是历年原题吗?
选择题不是以往的原题,计算机二级考试选择题是从题库里抽题并且每一年都会新增多题库,因为这个原因不全是原题,可能机缘巧合撞见几道历年原题,但是,题库很多题,可能性很小。计算机二级考试包含:程序设计/办公软件高级应用级,考查内容涵盖计算机语言与基础程序设计能力,要求参试者掌握并熟悉一门计算机语言,可选类别有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类、数据库程序设计类等;办公软件高级应用能力。要求参试者具有计算机应用知识及MS Office办公软件的高级应用能力,可以在实质上办公环境中开展详细应用。从 启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已从传统的笔试考试和上机考(使用电脑作答)试改革成无纸化考试,二级Delphi科目从 上半年启动停考。从 2023 年 3 月启动,将开展 2023 版考试大纲,并按新体系开考各个考试级别。扩展资料计算机报名步骤:分为网络在线报名和现场报名。网络在线报名:学员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在线登录本省计算机资格官方网站,根据提示步骤完成注册,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报名。等着[审核通过]。现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广西、广东、甘肃和西藏等11个省级承办机构可达到网络在线报名。现场报名:按照有关文件,根据文件指示。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到规定地址位置报名。缴纳报名费用方法:分为在线缴费和现场缴纳报名费用。在线缴费:[审核通过]后,通过支付宝支付或网银支付缴纳报名费用。北京、河北、上海、安徽、海南等8个省级承办机构同时支持在线缴费。除开这点部分考点在本考点内达到网络在线报名和在线缴费缴纳报名费用。详细情况详细内容查看每个省份级承办机构发布的报名简章或与考点归纳确认。现场缴纳报名费用:[审核通过]后,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址位置在现场缴纳报名费用。准考证领取:分为网络在线下载和现场领取网络在线下载:成功的缴纳了本次费用后,在考试前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准考证。现场领取:缴纳报名费用后,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址位置领取准考证。
河南二建2023报考人员数量?
全国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数量为:457.3万, 全国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数量为:556.2万, 全国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数量为:488.5万, 上半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数量为:272.2万, 下半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数量为:168万, 全国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数量为:289.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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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2021 二建建筑实务 考纲
工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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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全国通用吗, 二建证全国通用吗知乎
二级建造师证全国通用吗? 1、二级建造师是全国通用,但是,全国通用是有限度的,只可以在本省注册,在全国执业。 假定你在湖北考了二级建造师证,你需要在湖北的建筑企业注册以后,才可以在全国通用,这个用,指的是承...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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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公路流程及科目顺序,二建建筑与公路哪个难考
二建考试公路流程及科目顺序? 二级建造师考试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考点归纳》、《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考试顺序依次为《施工管理》《工程法规》《专业实务》,二级建造师三门科目考试时...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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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发朋友圈有哪些素材,二级建造师是做什么的,有什么
二级建造师发朋友圈有什么素材? 可以发考试前备考照片,临近考试前照片,出考场照片,成绩超过分数线照片 二级建造师是做什么的,有哪些用?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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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二级建造师要看多久的书, 考二建看哪年的教材
考二级建造师要看多久的书? 你好,二级建造师只看书要看自己的自学能力及理解能力,大多数情况下学生会找互联网课程或者名师面授课程来进行学习,这样就可以直接讲考试重点,出题策略等等。自己看书你看下书本有多少页...
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