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开展有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今年,继续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技工院校和中职中专正高级讲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继续在全省企业单位试点)、副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工作。
(六)进一步拓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微观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今年,在原有下放评审权限的基础上,再对淮北、宿州、阜阳三市下放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权,同意皖南医学院所属附属医院和蚌埠医学院所属附属医院从今年起自主开展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七)进一步加强自主评审工作指导。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号)要求,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组织好有关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评审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工作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做好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工作。从今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九)积极推进异地职称确认工作。在军队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职称。由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分级确认,中级职称由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高级职称由省厅负责审核认定。另,授权合肥市人社局负责对流入该市的高级职称人员的证书进行审核认定。异地职称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
(十)扎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今年专技人员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招标的三家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5个专题中任选2个专题学习。专业科目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公需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皖人发〔2018〕110号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合理制定计划,切实抓好培训,严格学时审核,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四、 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职称评审和审批工作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报省厅专技处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好年度评审工作。
(二)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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