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2019年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个人申报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15日。申报人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申报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完后申报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19〕5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我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人员
(一)在我省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审(广州、深圳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广州、深圳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2019年以前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为申报人自我工作简述、回答工作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专业问题,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19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六)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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