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报考条件
凡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成绩优秀的华侨及留学生,年龄原则上不能超出30周岁,都可以报名,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华侨学生要求(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学生自己及其父母一方均须获取住在国长时间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累计居留很多于18个月,这当中学生自己须在报名前2年内在住在国实质上累计居留很多于18个月。
2.学生自己或其父母一方未获取住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但已获取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很多于30个月,且学生自己须在报名前5年内在住在国实质上累计居留很多于30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留学(涵盖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这个时间段,或因公务出国(涵盖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这个时间段,均不默认为华侨。
注:如学生已获取住在国长时间或者永久居留权,则不适用“在报名前5年内在住在国实质上累计居留很多于30个月”的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员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质上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首批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条 云南大学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云南大学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第五条 云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云南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详细开展,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平日工作。
第八条 云南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开展途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云南大学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质上情况,统筹考虑每个省份(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几年来学校计划编制情况等原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每个省份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云南大学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处理末尾同分学员的录取还有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按照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百分之20以内。各批次投档规则以每个省份(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至云南大学的学员,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查合格、体检结果满足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三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还是没有完成的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假设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云南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学员。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学员,按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学员填写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员的专业志愿。若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一样,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及上面说的三门单科成绩均一样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全部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的学员,假设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同批次同科类中暂时还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全部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员,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报考我校的学员,须满足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江苏按“先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当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一样时,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非常高者。学员两门选测科目均不可以低于B级。选测科目排序时根据下列规则将等级换算为积分,两门选测科目积分之和非常高者优先录取。换算规则为:B级=1分,B+级=2分,A级=3分,A+级=4分。若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及等级积分之和均一样,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等级积分之和还有上面说的三门单科成绩均一样,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带上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部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全部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开展公共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云南内学员须参与由云南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达到3分或者以上。
第二十二条 我校开展“经济管理类”、“生命化学类”和“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等大类培养。录取到有关类别的学生入校后进行一年的大类培养,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随机分配到有关学院进行管理。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分流到详细学院和专业,从第三学期启动进行专业培养。
(一)“经济管理类”根据“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招生,录取到“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根据“经济管理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生命化学类”根据“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招生,录取到“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根据“生命化学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以上专业不涵盖基地班、菁英班。
(三)“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根据“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招生,录取到“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根据“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互联网空间安全、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两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艺术学院。两个学院在每个省份详细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院归属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云南大学招生网发布为准。两个学院分别录取的学员均不允许相互跨学院转专业。
(一)招生专业: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还有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环境设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
(二)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每个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学员,我校认可每个省份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领导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
(三)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艺术类学员,根据“成绩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学员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学、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学员文化成绩一样,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非常高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学员专业成绩一样,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非常高者。
第二十四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学员,在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达到学员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一样,优先录取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非常高者。
第二十五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学员,在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达到云南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根据云南体育类专业统考中的足球小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足球小项成绩一样,依次、逐项比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北岭分校等高校合作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专业等“中加合作嵌入式人才培养创新项目”,还有与泰国清迈大学合作的物流管理专业、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的环境设计专业、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合作的土木工程专业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仅招收填写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学员。填写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学员如服从专业调剂,可以在同一批次两个项目所含专业间相互调剂。录取在上面说的两个项目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可以转入项目之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大气科学(定向)、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侨生招生录取根据云南大学 对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 将在云南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详细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取的费用标准等,按云南教育厅及云南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方法按云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财政厅、云南教育厅规定执行,详细学费标准以每个省份区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第三十条 云南大学在本科学教育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入口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各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用不一样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一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每个省份(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向学员发放录取通知。
第三十二条 录取的本科新生,详细深造念书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具体安排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一定要持录取通知、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报到者,需要向学院请假,请假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获取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云南本科毕业证书;满足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云南大学普通高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云南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学员、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那天起施行。如果不小心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份高中毕业考试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大学将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制定对应规定,并另外单独发布。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中国海洋大学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始建于1924年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本科生毕业颁发中国海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学校位于山东青岛市,现有崂山校区、鱼山校区、浮山校区三个校区。崂山校区位于松岭路238号,鱼山校区位于鱼山路5号,浮山校区位于香港东路23号。学校官网网址为www.ouc.edu.cn。
二、招生组织机构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2.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详细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开展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
三、招生计划及相关报考要求
1.学校在国家政策的详细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质上情况确定招生规模,统筹考虑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学员人员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学校历年计划等原因编报分省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每个省份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
2.学校预留当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每个省份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同分学员的录取。
3.外语语种要求:对参加普通类录取的学员外语语种不做限制,建议语种为英语、日语、法语、德语,其他语种的学员谨严报考。对特殊类型招生学员的语种要求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详细可查看《中国海洋大学 招生体检标准》。
5.性别要求:各专业对男女学员比例无特殊要求。
四、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查学员德智体美劳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采取计算机远程网络在线录取方法开展录取工作。
2.学校认可每个省份级招生管理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相关全国性增多成绩投档的政策和规定,同一学员如满足多项增多成绩投档条件的,只可以取这当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而且不能超越20分,在专业录取时以学员投档分(含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具体安排。全部高中毕业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具体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针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一批控制线根据每个省份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低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执行。
3.学校将按照每个省份市生源质量,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大多数情况下在105%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对服从专业调剂且其它条件满足我校要求的学员不退档;对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大多数情况下在1百分之20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针对专业志愿没办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没有达到到录取线等情形的学员将作退档处理,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学员,如第一志愿生源不够,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学员和征集志愿学员。
4.进档学员专业录取规则:
(1)针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查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满足有关专业要求的进档学员,学校按照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当中没有设立级差。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详细规则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2)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投档成绩一样时的专业录取排序规则:针对提供位次排序的省份,遵照学员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排序分进行专业录取。如无位次排序,则依次根据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3)针对未完成计划的省市,学校那么,会按照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具体安排征集志愿。征集或调剂志愿的进档学员只可以具体安排到录取没有额的专业。如征集志愿仍不可以完成计划,则将剩下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裕的省份。
5.针对实行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的省市,根据相关省市发布的新方案及办法执行。学员选考科目应满足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在根据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按照学员志愿根据“成绩优先”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具体安排专业。
6.学校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海德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招生专业涵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专业代码:070101H)、生物技术专业(专业代码:071002H)、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专业代码:082701H)。
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海洋科学专业(专业代码:070701H,中国海洋大学-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专业(专业代码:030101H,中国海洋大学-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专业代码:080901H,中国海洋大学-英国赫瑞瓦特大学)。
上面说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只招收有对应专业志愿的学员,且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调整至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7.学校强基计划、山东综合评价试点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音乐表演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港澳台侨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简章要求进行录取。
8.学校设立崇本学院等拔尖学生培养基地、“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课程班”“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实验班”等卓越学生培养基地,从当年新生中选拔学生,集中校内外高质量教育资源进行培养。
9.录取结果等信息会通过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学校按照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在内容框中填写录取通知,直接寄送至被录取学员。
五、收取的费用与奖助
1.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开展实质上情况,学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行按学分计收学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年收取的费用标准确定,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质上修读课程的学成绩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学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正常完成本科学业所交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总额不高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学费总额。
收取的费用标准如有变化,学校那么,会按照照山东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2.学校有一整套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减、免”为主的奖助体系,保证不让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六、咨询、申诉渠道及联系方法
1.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联系方法
通信地点位置:山东青岛市松岭路238号中国海洋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100
电话号码:0532-66782426,66782478,66781723
传真:0532-66782478
官网网址:http://bkzs.ouc.edu.cn/
E-mail:ouczsb@ouc.edu.cn
2.监察处联系方法
电话号码:0532-66782733
E-mail:jiancha@ouc.edu.cn
七、其他
1.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查验,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本章程由中国海洋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1. 初中预科班。招生对象为9月份升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学生入学后在桃城中学深造念书,一年后直接升入桃城中学初中部。
2. 初中班。招生对象为9月份升入初中的学生。免入学考试,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3. 初三强化班:招生对象为9月份升入初三的学生。初中毕业后直接升入桃城中学学谷校区高中部,或者根据B 类学员参与衡水市高中学校的入学考试。

桃城中学高中本部、学谷校区招生项目:
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考试复读生(含艺术类学员)
学校为天津户籍的学生针对开办天津班,其余初中毕业生按照中考成绩及意愿选择深造念书高中本部或者学谷校区;高中毕业考试复读生在学谷校区深造念书。
衡水桃城中学招生简章
衡水桃城中学是一所拥有1000余名教职工、近18000名学生的寄宿制初级中学。校内建有高标准的教学楼、图书实验楼、电教科技会馆、学生公寓楼等馆舍,配备有现代化的实验室、微机室、电子备课室、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等先进教学设施,办学条件优越,环境典雅宜人。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学谷•教育小镇”桃中校区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占地面积约289557㎡,约合435亩,建筑面积约28.20万㎡,容积率为0.98,建筑密度22%,绿地率32%,新校区的建成,为桃中培养更多的卓越人才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衡水桃城中学以“创建世界名校,培育民族英才”为办学目标,秉承“育德育智、探本求真,为学生幸福人生奠基,为祖国腾飞奠基”的办学观念,以“心系祖国,放眼世界,使命担当”为办学精神,以“挖掘潜能,改变学生命运;造福家庭,圆万千家长梦;缔造精英,共筑民族魂魄”为办学宗旨,以“自强不息,追求卓越”为校训,注重学生精神成长、开始学生心中的力量、引人以大道,启人以大智。形成了“经典引领、梦想教育、高效课堂、精细管理”为特色的办学模式。在我们全体教职工和各位学生中培养起“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还有“匡时育人、为学为师、明德格物”的教德和“学无止境、气有浩然、含弘光大、继往开来”的学养。
除开这点衡水桃城中学先后荣获“国家级示范校”、“河北示范家长学校”、“衡水市体育工作先进单位”、“桃城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几年来,桃中人在“中国梦”的感召下,不忘初心、爱岗敬业、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自强不息,获取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业绩,产生了桃中发展史上飞跃式发展的局面,使衡水桃城中学成为同学们首选的学习乐园,成为全国初中教育一面耀眼的旗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石油大学 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生源质量,维护学员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反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黑龙江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工作的详细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才数录取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北石油大学。
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0。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为黑龙江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石油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址位置:
大庆校区地点位置:黑龙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邮编:163318
秦皇岛校区地点位置:河北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550号
邮编:06604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东北石油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还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要事宜。
第十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平日工作。
第十一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按照需组织建设赴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各位学员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根据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按照学校2023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高中毕业考试人员数量比率、生源质量及学员需求等原因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十四条 相关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员数量及录取批次以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发布的结果为准,也可以在线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xw.nepu.edu.cn)查询。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高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一定要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我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按类招生的有:计算机类(涵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工商管理类(涵盖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四个专业)、地质学类(涵盖地质学、地球化学两个专业)。按本科专业类招生录取的学生,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入校后再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七条 本硕连读实验班实行变动学籍管理,根据《东北石油大学本硕连读实验班开展方案(试行)》进行修读资格考查与分流管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东北石油大学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东北石油大学按照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 录取工作继续采用计算机网络在线远程录取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成绩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录取,没有设立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根据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还有学员志愿,按学员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若学员投档成绩一样,则按下述原则录取:
(1)根据单科成绩高低(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单科成绩顺序的,则根据其规定执行;不然,文史类学员根据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学员根据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的单科顺序)顺序依次录取。
(2)若单科成绩顺序一样,则根据学员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针对投档学员,成绩没有达到到所报专业低录取成绩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大多数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加分政策,我校根据教育部还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业设计、建筑学、城乡规划三个专业要求学员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五条 我校体检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取得每个省份(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考试(省统考)合格证书;
(2)文化课成绩达到每个省份(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
(3)根据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一样的学员,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针对音乐表演专业,声乐和器乐根据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分开排序,分别录取。
(6)每个省份、自治区招生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的乐器种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黑龙江招生的乐器种类:二胡、阮、柳琴、唢呐、笙、扬琴、琵琶、竹笛、古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号、圆号、长号、低音号、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古典吉他、打击乐(西洋、民族)、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钢琴。
(2)河南、河北招生的乐器种类:二胡、阮、柳琴、唢呐、笙、扬琴、琵琶、古筝、竹笛、古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号、圆号、长号、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打击乐(西洋、民族)、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钢琴。
(3)内蒙古、湖南招生的乐器种类:二胡、唢呐、笙、阮、柳琴、扬琴、琵琶、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号、圆号、长号、低音号、单簧管、双簧管、大管、打击乐(西洋、民族)、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钢琴。
(4)山西、江西招生的乐器种类:二胡、唢呐、笙、阮、扬琴、琵琶、古筝、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号、圆号、长号、低音号、长笛、双簧管、大管、古典吉他、打击乐(西洋、民族)、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钢琴。
第五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黑龙江发改委、黑龙江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针对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前先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的低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后再按所分流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并补齐专业分流前的差额。
东北石油大学学费标准
专业名称学费(元)专业名称学费(元)
财务管理4000物联网工程5000
测控技术与仪器4500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4000
地球化学4000建筑学4000
地球物理学3800教育技术学45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4000金属材料工程4500
电子科学与技术4800勘查技术与工程4500
电子信息工程4000旅游管理还未确定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4000社会工作40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4500石油工程4500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4000市场营销4500
工程管理4500通信工程4800
工程力学4000土木工程4000
工商管理450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3500
工业设计4500信息与计算科学4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3500行政管理4000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4500应用化学4000
化学3800应用物理学2800
化学工程与工艺4500英语4000
环境工程4500油气储运工程4500
会计学4500资源勘查工程45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4500自动化48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00人力资源管理4000
环境设计(艺术类)9000能源化学工程5000
音乐表演(艺术类)9000汉语言文学4500
舞蹈编导(艺术类)9000车辆工程5500
俄语4500公共事业管理5000
海洋油气工程5500经济学4500
能源与动力工程5000地质学5000
数学与应用数学4000安全工程5000
应用统计学4500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5000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5000城乡规划5000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技术5000智能电网信息工程5000
软件工程:第一、二学年6000元,
第三、四学年14000元。
秦皇岛校区的高职(专科)各专业学费都是6000元/学年·生。
注:该表所列数据为 学费标准, 若黑龙江有关文件有变化的,根据新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奖(助)学金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还有 “孙越崎”奖学金等,各种奖学金均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相关政策规定,学校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社会捐助等方法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法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法:
大庆校区电话号码:0459-6503662, 6504671, 6504674;
秦皇岛校区电话号码:0335-8065200;
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nepu.edu.cn;
招生信息网官网网址:http://zsxxw.nep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nepu@163.com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将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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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点位置: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涵盖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别。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满足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预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要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平日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整个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 践行学校办学宗旨,统筹考虑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员及少数民族学员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原因,科学合理制定年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每个省份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统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线学员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情形。预留计划数不能超出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民委相关要求及学校办学宗旨,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学员,以招收少数民族学员为主。按照生源情况,学校与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商定调档比例及这当中的少数民族学员比例。在湖北,学校招收认定了少数民族高中毕业考试优录资格学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百分之40。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学员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百分之20;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05%。
第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学员生源不够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学员;若满足条件的非第一志愿学员生源仍不够,将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每个省份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学员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全部高中毕业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具体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按照学员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学员录取专业实行成绩优先原则,没有设立专业成绩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员优先录取。在同等成绩及少数民族优先条件下,再依次按实考分、语文数学两个科目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外语、首选科目(“3+1+2”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等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专业。学员所填写的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学员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按所在省(直辖市)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学员选考科目须满足本校发布的当年所在省(直辖市)对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学员,其他专业不限学员参加本次考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具体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学员慎重填写)。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学员,学校没有对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学员按综合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百分之60+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百分之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按成绩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对内蒙古进档学员,按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学员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同分优先原则按学校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详细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学员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领导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录取。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学员,依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参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地区学生考试的学员,按其考试成绩、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在联招办划定的低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依据台湾省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省高中毕业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入校新生按照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有关管理规定缴纳报名费用。大类招生专业在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报名费用。学费、住宿费和代收取的费用标准请在学校财务处官方网站和本科生招生信息网公示的“收取的费用目录清单”中查询。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核查验。审核查验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入口通道”。学校通过各种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自不同的社会资助等方法,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https://www.scuec.edu.cn公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号码:027-6784276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那天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完全一样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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