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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法律三权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2-04 11:09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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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按照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法律三权原则?

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三权分立详细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一样政府机构,由三者相互制衡。是现目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取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答: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就可以,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历史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这一原则。孟德斯鸠是这当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按照以撒·莱斯(Isaac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故此,莱斯觉得依然不会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依然不会满足孟德斯鸠的哲学。

“三权分立”,它是西方的一种有关国家政权架构和国家权力资源如何配置的一种政治学说。

主要内容就是将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别由不一样的国家机关掌握并熟悉,三方权力独立,互作监督。

孟德斯鸠曾经就自己提出的此看法说过,“当立法权与司法权掌握并熟悉在同一人手中时,既然如此那,国家权力的天平将会倾斜,大家所期待的自由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我们憎恨的专制” 这句话是三权分立原则的核心意义。

三权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其原则是

立法权高于司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服务于立法权。

因为立法权是国家制定、更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定、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有关法律适用于详细案件的针对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还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这一原则。孟德斯鸠是这当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按照以撒·莱斯(Isaac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故此,莱斯觉得依然不会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依然不会满足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一般为两院议员,而政府一定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这当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同样也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故此,大家可以觉得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一样职权的机关常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同样也是州高法院的这当中一员与州议会这当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这当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的时候,同样也是法官。但是,在另外一个方面,不少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唯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按照此原则,美国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veto),因为这授权让总统可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反宪法的精神。

这当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v.Southard)。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导致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觉得违宪。当时美国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相关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让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具有更多的弹性。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A.L.A.SchechterPoultryCorp.v.UnitedStates)里,美国国会没办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觉得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觉得美国国会一定要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行政权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按照这些字眼,宪法并不限制总统自己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让其可以停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依然不会停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依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依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v.Chadha)里,美国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就算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可以否决行政决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带来一定不一样,后者依然不会需向总统报告以获取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司法权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发布命令设立的次级法院全部。其法官一定要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取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取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假设一个法院的法官依然不会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依然不会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Lesseev.HobokenLandImprovementCo.)里,美国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有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原因的案件)。

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并非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麦迪逊(James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依然不会应完全分离,让其三者间没有相互受到宪法的控制。”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产生越俎代庖的情况。

国会: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可以增多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多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多的议案需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全部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依然不会当为文官:其依然不会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以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取得三分二支持才可以生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核查验行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取得过半数支持,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按照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以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除开这点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获取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除开这点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取得其认同后指派。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没办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具体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面说的所言,总统可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获取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需要经过国会审查核验,亦不需要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同样也是美国陆,海,空三军的总司令。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核查验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反而很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一案里,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核查验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也还是对这一持有反对意见,觉得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标,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核查验权之探讨)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实际上就算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唯有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管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这个时间段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不少权力,故此,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对等性

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个主管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为优先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弱的一环。其司法审查核验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核查验权常常被质疑。其实,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唯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arburyv.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Scottv.Sandford)。虽然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查核验权,但这依然不会能被觉得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唯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要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要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第一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除开这点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

部份杰克森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启动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为著名。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份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TenureofOffice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当詹森有意或恶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觉得是违宪的(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

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基本上是国会的下属。有人觉得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发表讲话人则成为其实的总统。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越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其亦启动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acts)……总统依然不会必对参议院负责,自己亦不愿将相关自己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而且,国会后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故此,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

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举例来说,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不允许的事;这与紧紧的跟在后面,差价不是太大的继位者塔虎脱大为不一样。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非常大的权力。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在“巴拿马精链公司诉瑞安案”(PanamaRefiningv.Ryan)里,法院第一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前述的“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一案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相关三权分立的案件。为了回应这么多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小罗斯福提出了一个“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Packingplan),让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

历史研究中应该强调什么原则,西方文明史导论?

历史研究的原则是“论从史出”,这个问题就决定了辨别史料的价值与真伪是研究的前提和重要.

历史主义原则是史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一切史学研究,都要从历史事实出发,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的态度;都要用发展的眼光,站在历史进步的立场上研究历史;都需要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对历史人物和事件详细问题详细分析;都要重视历史的内在联系,尊重历史的客观规律;都要批判继承地对待历史遗产。

政治学家大多数情况下都承认历史研究的重要性和价值。承认历史的态度和方式是政治研究的一个不可缺乏的基础。历史研究法曾经是政治学主要的研究方式。在中国古代,不少相关政治制度的著作都是由历史学家撰写的。在西方,采取历史研究法有影响的学者,有法国的孟德斯鸠、德国的沙维格尼、英国的S.H.梅因。历史研究的目标在于处理政治制度的现状及其演变趋向。但不是断章取义地分析政治制度的现状,而是系统地研究它们以往的发展及其变迁的因素。历史研究法主要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从各自不同的事件的关系中找到因果线索,演绎出导致制度现状的因素,推算预测该制度未来的变化。

英国的治国观念?

议会是英国高立法机关,也是高的权力机关.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3个部分组成。这当中,英王是世袭的,上院由各种册封的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组成,唯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选出现的。议会的权力分配在历史上也有很大的变化,发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并熟悉主要权力的两院制模式。

治国观念是为大财阀、大资本家服务,尽力榨取老百姓的剩下价值。通过剥削劳动者为统治者获取更多的利益。

18世纪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特点:第一、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反映“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二、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反映。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高行政权力。

第三、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国王作为国家元首都是世袭,更多地反映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是在情况特殊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

第四、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但右翼党比左翼党要松散。政党不管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拥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

国王权力削弱,内阁权力提高

君主立宪制特点:(1)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但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2)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高立法机关.由内阁掌握并熟悉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一步一步掌握并熟悉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样的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让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持续性完善,不仅对夯实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史料研究的原则?

历史研究的原则是“论从史出”,这个问题就决定了辨别史料的价值与真伪是研究的前提和重要.

历史主义原则是史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一切史学研究,都要从历史事实出发,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的态度;都要用发展的眼光,站在历史进步的立场上研究历史;都需要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对历史人物和事件详细问题详细分析;都要重视历史的内在联系,尊重历史的客观规律;都要批判继承地对待历史遗产。

政治学家大多数情况下都承认历史研究的重要性和价值。承认历史的态度和方式是政治研究的一个不可缺乏的基础。历史研究法曾经是政治学主要的研究方式。在中国古代,不少相关政治制度的著作都是由历史学家撰写的。在西方,采取历史研究法有影响的学者,有法国的孟德斯鸠、德国的沙维格尼、英国的S.H.梅因。历史研究的目标在于处理政治制度的现状及其演变趋向。但不是断章取义地分析政治制度的现状,而是系统地研究它们以往的发展及其变迁的因素。历史研究法主要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从各自不同的事件的关系中找到因果线索,演绎出导致制度现状的因素,推算预测该制度未来的变化。

科学性原则,主要指史料的真实性。傅斯年先生说过,史学即史料学。史料的真实性是历史知识的基本特点。事实上历史的“真实”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我们接触到的史料都是碎片化的,我们对历史的叙述都是源自于史料,根据人力等原因,有关某个详细历史事件的史料不可能全面、系统、真实。

详细到实质上操作中,选取史料的顺序是:

其一,有第一手资料,不选取第二手资料;

第二,有实物资料,不选取文字资料;

其三,有编写书记,不选取专著;

其四,有视频资料,不选取图片资料;

其五,尽可能选取时间和空间上靠近叙述主体的资料;等等。如:在讲述人教版必修一第3课“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时,汉朝部分内容好从《史记》《汉书》中选取“文字史料”,宋朝地方行政制度具体内容的理想选材肯定是《资治通鉴》等;讲述“抗日战争”时,可以通过对抗日老兵的采访,收集、整理兼有视频的“口述史”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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