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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版录取通知书,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2-10-05 13:53来源:nicole考试资料 作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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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版录取通知书

什么是电子版录取通知?

有电子版。今年部分院校决定,不给录取学员发放录取通知,而是一份电子版的录取通知。 大多数高校的录取通知还是会选择邮寄的方法寄给各位考生,甚至有的还允许学生自行设计。

电子录取通知是 西安交通大学在高中毕业考试录取工作中,创新利用移动网络来向学员发放录取通知的一种技术手段,在全国高校中是首创。学员只要利用眼下较为普及的智能手机扫码,安装“移动交通大学”APP,在有关栏目输入有关信息后,就可以取得电子录取通知,早一点清楚录取相关信息,免去了纸质录取通知邮寄途中学员和家长的焦急等着。

本科生录取通知是进入大学报到的凭证之一,录取通知中和附带的说明里大多数情况下会告知报到时间、地址位置、所需物品、有关证明的详细说明,因为这个原因,在收到录取通知时,需认真查阅了解,避免报到当天产生没有必要要的麻烦,有一部分学校还会在录取通知中放入校园卡或有关凭证等等,方便学生入校后办理各种手续。

就是没有纸质版的公告书,唯有电子版的

北京学籍管理办法开展细则?

北京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涵盖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化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涵盖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针对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开展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化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取信息化方法。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开展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是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是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按照实质上,在条件具备的学校一定程度上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不需要考试入学。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根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有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可以就学的,需要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纪录写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前往普通中小学校随班深造念书。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纪录写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一定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孩子居民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孩子深造念书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孩子讲解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孩子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孩子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情况特殊不可以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持相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推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可以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推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没有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推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需要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涵盖: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可以到校上课或不可以参与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公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常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需要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尽早知晓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产生辍学情况。

  第二十条 在学校念书学生需要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深造念书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质上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深造念书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因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深造念书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深造念书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需要按其原深造念书年级具体安排插班。必要时可以按照其学业水平具体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深造念书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深造念书,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对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深造念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需要按其原深造念书年级具体安排插班。必要时可以按照其学业水平具体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确有特殊因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一类型学校当中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一样类别的学校当中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深造念书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深造念书,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深造念书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深造念书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自己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深造念书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有关证明,经深造念书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查证明。

  第二十七条 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相互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需要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安排入针对学校(原工读学校)深造念书。

  在针对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自己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具体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针对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还是没有满18周岁且满足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需要采用措施帮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对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可以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有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不能转学:

  (一)中小学开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能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涵盖病、事假)时间超越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可以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因素,需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能超出一年。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保留学籍,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可以复学的,需要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这个时间段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需要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就可以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推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要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实际上际学业水平具体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达到十八周岁,不要在学校念书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越二十周岁,不要在学校念书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越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还是没有复学或超越复学时间30天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自己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在内容框中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公告书送交自己。

  满足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公告书送交自己。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其升级、留级、跳级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业成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对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没有达到到毕业要求,又不满足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针对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官方要求的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官方要求的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开学校时,由学校故将他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丢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详细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详细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平日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有关信息,保证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化信息准确、学籍变化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全部不可以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满足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化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学生的考查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开展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6月10日起施行。《北京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23〕17号)及《北京教育委员会有关北京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开展中相关事项的公告》(京教基二〔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