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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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考试网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例题·多选】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
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
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
【答案】BC
【解析】
A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正确,E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重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总结】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地役权(注意与相邻权比较:“必要”利用为相邻权;“更好利用”为地役权)【必会】
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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