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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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考试网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重要】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
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注:教材错误)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协议不成,可以不经诉讼,只需法院裁定(注:特别程序)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注:教材错误)
3.抵押清偿的顺位【重要】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必会】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2.留置合同的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物的保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四、定金【必会】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注: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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