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卫健委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7大亮点马上就要施行!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会在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一时间废止。有关于《医师法》解读,华宇考试网编辑搜集整理重庆卫健委公布的有关解读下面的具体内容,供各位考生参考。
现行《执业医师法》是中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开展以来,至今已有22年。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会在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一时间废止。
新版《医师法》共计7章67条,涵盖总则、考试和申请账号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查、保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紧跟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保证医师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定。新增“保证措施”章节和19个规定,基于旧法开展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更改。
【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是对医师的准入资格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报考规定,即取消了中专学历的报考,提升了医师的准入门槛。
《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能够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有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与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有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中专学历:在本法施行前还有在本法施行后务必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能够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制定。
【医师执业活动管理规定】
新《医师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查合格后,能够申请增多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对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技术方式、西医医师应用中医技术方式等做了规定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医师经有关专业培训和考查合格,能够增多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查合格,在执业活动中能够采取与其专业有关的西医药技术方式。西医医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查合格,在执业活动中能够采取与其专业有关的中医药技术和方式。
【医师多机构执业规定】
是《医师法》新增条款,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为推动医疗资源下沉,缓解基层医疗的人才和技术困境,《医师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医师只要能要选择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规定了医师在多机构执业享有的权利,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需要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涵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需要支持并提供便利。
【医师紧急救治权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度是《医师法》亮点之一,即明确了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开展急救导致受助人损害的,不担负法律责任,该条款充分反映了立法为民的法律原则。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需要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形,不可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能够立即开展对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开展急救导致受助人损害的,不担负民事责任。
【医师用药原则规定】
该条款是《医师法》新增条款,在中国立法中第一次提出“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制度”,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是合法的诊疗行为,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师需要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守药品临床应用详细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形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能够采取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开展治疗。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保证医师执业安全有关规定】
该条款是《医师法》新增条款,对保证医师的执业安全做出了规定,将医疗纠纷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规则和程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证医师执业安全。
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不允许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法,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重庆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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