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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辅导

时间:2020-11-27来源:公卫助理医师视频教程 作者:华宇公卫执业医师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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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卫 执业助理医师 如何复习?考什么?相信是广大考生关心的事情,华宇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网为帮助大家复习,特整理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复习

2021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如何复习?考什么?相信是广大考生关心的事情,华宇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网为帮助大家复习,特整理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复习有所帮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卫计委负责全国饮用水监督,县级卫生局负责本区域监督。

(2)建设部主管城市饮用水管理,县以上政府负责本区域饮用水管理。

2.饮用水供水单位管理

(1)卫生许可:县卫生局许可,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供水工程建设的审核:验收要建设联合卫生部门进行。

(3)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专人管理,进行日常性检验。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合格上岗,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5)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水源保护区,严禁修建任何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等。

(6)饮用水污染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若是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3.卫生监督

(1)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国家实行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饮用水污染及处理:若发现水污染时可责令供水单位停水。

4.法律责任

(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水源区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④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⑤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进阶攻略】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水感官好,经过消毒处理,水质符合标准。

【知识点随手练】

一、A1型选择题

1.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规定了35项水质标准,哪项指标目的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毒性和潜在性危害

A.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

B.感官性状与毒理学指标

C.放射性指标与一般化学指标

D.放射性指标与毒理学指标

E.细菌学指标与一般化学指标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A.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

B.农村自来水供水企业

C.农村手压机井

D.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或单位

E.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知识点随手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A1型选择题

1.【答案及解析】D。毒理学指标是为了保证水体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毒性,放射性指标是为了防止潜在性危害。

2.【答案及解析】C。《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适用城市的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等。农村手压机井只是供自家饮用,不在其监督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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