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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手机保密管理规定,警察分几种分别叫什么名称

时间:2023-05-29 17:0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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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01不可以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02不可以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

03不可以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04不可以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05不可以在涉密公务或者涉密会议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0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可以在内容框中填写不允许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点位置等信息。

07不可以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08不可以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09不可以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网络、录音和录像。

10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不允许带进手机,需要设置显著的不允许带进标志。

11保密要害部门、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不允许使用普通手机,需要设置显著的不允许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2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外,应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存放进入人员的手机。

13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提高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并熟悉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14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手机防护措施,指定针对人员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15手机使用出现泄密案件的,需要马上采用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16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需要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出现泄密案件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警察分几种?分别叫什么?

按照人民警察法,我们国内警察主要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检察院、法院司法警察,监狱、劳教(戒毒)系统人民警察。

在以上部门中,公安系统的警察门类丰富。第一分为地方公安和针对公安机关(俗称行业公安)。行业公安其实就是常说的铁路公安,民航公安,森林公安,交通运输等,在公安体制改革前,他们主要是由所在行业的部委机构来领导。目前已经在一步一步收回管理权。

在地方公安中,按职能,总体划分为

治安管理类(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巡特警,110接处警部门等)。

侦查类(刑事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反恐侦查,互联网犯罪侦查,国家安全保卫等)

科技信息类(技术侦查,科技信息,互联网安全工程,合成作战中心等)

后勤类(办公室,警令部,后勤装备保证部门)

政治工作类(政治部(处))

交通管理类(交通警察,车管所)

监所类(看守所,拘留所,公安戒毒所)

监督部门(纪委监察,警务督察)

移民警察(国家移民管理局及下属边境管理部门,原公安边防部队)

特勤局(公安部特勤局及下属单位,原武警警卫部队,要注意区分地方辅警保安特勤。自公安部特勤局成立后,已经明文规定地方公安和保安不允许使用特勤标志)

监狱系统分类相对简单:

政治工作部门(人事警务部门,组织干部部门,宣传教育部门等)

监管改造部门(狱政,狱侦,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装备)

监狱企业部门(综合部,生产技术部,财务投资部等)

普通行政部门(办公室,审计科,财务科等)

基层单位(管教警察,带班警察,内管警察,监狱特警等)

国家安全机关是涉密单位,不做过多讨论。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情报机构,担负着境内外的情报搜集和反恐,反间谍,反邪教工作。

在我们国家,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按照工作重点,警察大多数情况下被人习惯分为:刑警,交通警,户籍警,缉毒警,边防警,片警,便衣警察,反扒警察,海关警察。

渭南市警务辅助人员开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依据《渭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开展办法》(渭政办发〔2023〕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质上,制定本开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由政府出资保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各种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证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蒲城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证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的审查核验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主要负责详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证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证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科学确定员额、规模一定程度上从紧”的原则,结合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务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变动调整警务辅助人员规模。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地公安机关授衔的人民警察数量;主要用于交警、巡特警、派出所等岗位。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县公安局提出,经县编办审查核验后,报市公安局、市编办审批。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可以独自、直接参加公安执法工作,须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开展对应的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第七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非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㈠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㈡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㈢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

㈣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㈠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㈡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㈢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㈣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㈤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㈥帮助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㈦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㈧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㈨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㈩执行公安机关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㈠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机要、情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㈡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㈢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㈣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㈥审查核验案件;

㈦保管武器、警械;

㈧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㈨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㈠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㈡依法取得工作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㈢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㈣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㈤依法要解答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㈥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㈠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㈡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㈢遵循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

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㈤执行工作规范,遵循纪律规定;

㈥遵循社会公德,尊重风俗习惯;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实质上需求,在核定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由县公安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详细指导下统一组织开展。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公安局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可以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根据公布公告信息、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笔试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开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拥护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㈢18周岁以上;

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㈤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很强,服从组织分配;

㈥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㈦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的其他条件。

针对特殊警务辅助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市公安局同意,可以对上面说的条件进行一定程度上调整。

报考文职辅警岗位,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针对技能。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孩子、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还有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㈡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㈢具有吸毒史的;

㈣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㈤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㈥其他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聘用警务辅助人员,需要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署。

第四章 层级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查晋升机制。

文职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二、三级高级文职辅警,四、五、六级中级文职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二、三级高级勤务辅警,四、五、六级中级勤务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与薪酬、衔称挂钩。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按照其学历、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和年考查结果确定。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确定层级。第一次评定层级大多数情况下为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大专毕业生第一次评定为九级警务辅助人员,本科毕业生第一次评定为八级警务辅助人员,研究生或者以上学历的第一次评定为六级警务辅助人员。

第一次评定层级高不能超出四级。

第二十二条 高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核定的用人额度,确定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这当中,三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用人额度的百分之20,二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用人额度的百分之10,一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用人额度的5%。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逐级晋升层级,这当中初级、中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考查晋升,高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选拔晋升。

八、九、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2年,经考查合格,可晋升一级;五、六、七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3年,经考查合格,可晋升一级;二、三、四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4年,且考查合格,经择优选拔,可晋升一级。

取得县级公安机关或者以上表彰的,根据相关规定早一点晋升层级。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有关制度规定,受到处分或处理的,降低一个层级。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三级高级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制定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核查验、考试、考察、公示、办理晋升手续等程序开展。

第五章 待遇保证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原因合理确定。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和刚才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也可按照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经费主要涵盖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平日管理经费。经费保证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六章 平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公安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详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平日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工作需设立对应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岗位职责、层级管理、考查奖惩、学习培训、执法执勤、装备管理、保密等工作制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需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非涉密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这个时间段,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统一着装,戴上警务辅助人员标识,持证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公安局统一制发,服装式样和标识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交回发放的证件、服装和标识还有装备。

第三十四条 按照工作需,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党、团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涵盖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培训。

岗前培训时间很多于半个月,培训合格的,才可以具体安排其履行对应的岗位职责。培训内容涵盖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等,重点培育基本职业素养,提升适应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 晋升培训是对晋升层级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的培训。

晋升培训时间很多于5天。培训内容涵盖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培养综合素质,提升实质上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 专业培训是按照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专项训练。

专业培训时间每一年累计很多于7天。培训内容涵盖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提升岗位履职能力。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开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教育培训的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高级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培训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及高级以下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训历档案,作为考查奖惩和层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考查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平日考查和年考查,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聘用、奖惩、层级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年考查评定等次为不合格:

㈠业务素质差,不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㈡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导致很大损失的;

㈢因服务态度差、违法违规等被群众举报或投诉并经过查实的;

㈣不遵循公安机关纪律规定,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一年内累计超越5天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对应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第四十六条 表彰奖励分为县级优秀和市级优秀两个等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为县级优秀辅警,对工作成绩非常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为市级优秀辅警。市级优秀不能超出1%,县级优秀不能超出9%。

对取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参照《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的程序参照《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统一招收录取人民警察时,对非常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九章 优待抚恤

第四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岗这个时间段,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病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按照工作实质上,每一年为警务辅助人员具体安排一次身体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需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相关规定,举行警务辅助人员荣誉仪式。

第五十二条 对表现非常优秀、做出突出奉献、因公负伤、患有重要疾病、家庭困难等需鼓励关爱的警务辅助人员,需要进行慰问。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及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享受法定的抚恤和待遇。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规定》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着遇。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纳入陕西公安英烈基金会渭南市分会救助范围。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安机关,或在试用期内早一点三日公告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这个时间段被证明不满足招聘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导致重要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㈣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安机关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警务辅助人员自己或者额外支付30天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警务辅助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公安机关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工作的;

㈡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需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还有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给予对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分或者处理的,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告知自己,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劳动争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双方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 6月30日前在岗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满足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满足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等方法,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质上,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及配套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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