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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正式续展需要哪些资料,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时间:2023-06-05 13:0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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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正式续展需要哪些资料

农业部肥料正式续展需什么资料?

登记资料类别

(1)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解读、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查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详细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2)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解读、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详细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除开这点假设属于肥料新产品,还一定要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登记资料详细要求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在内容框中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完全一样);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满足登记规范,不可以误导、夸张,不可以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不是含硝态氮。

(2)营业执照:一定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要涵盖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可以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完全一样。

(3)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完全一样),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5)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

(6)产品及生产工艺解读:企业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

(7)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需要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8)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23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9)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具体安排。

(10)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具体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11)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抽样,在内容框中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12)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查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无考查表或考查不通过不能受理。

(13)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能推荐不能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可能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公告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公告书。预受理公告中的缺乏项须及时补齐;受理回执请一定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2)相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能检验。

(3)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1)检验周期大多数情况下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企业。

(2)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修改报考告。

(3)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断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还有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4)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二、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相关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须知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具体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抽样,在内容框中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觉得不要继续登记的将不可以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三、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2)登记要求。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如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申请,请同时提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因素说明。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2)登记要求。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如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申请,请同时提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因素说明。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3)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四、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涵盖: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点位置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点位置的变更都应该提交此表),其他对应的材料。

2、资料要求

变更商品名称,需要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点位置,需要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考查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需要同时提交拟增多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需要同时提交拟增多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需要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没有必要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这当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点位置、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就可以。

五、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可以先申请临时登记,可避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企业不一样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一样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假设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一样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一样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六、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信息工作。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一样,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核查验、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详细事务。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6:00 ;周五: 9:00-12:00 。

办理肥料登记证需什么手续?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在办理肥料登记证时,申请人按照每种登记证的申请条件,准备对应的申报材料,向省农业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农业厅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进行批准、发证,不满足条件的,说明不能批准的因素,并书面公告申请人;后取件人凭居民身份证办理结果。

肥料登记证管理新规?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需要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还有生物活性,能提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产量,或改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品质,或提高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 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可以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需要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需要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帮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都可以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根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核查验登记申请资料是不是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对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担负,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还有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担负,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担负,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担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能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满足国家相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时间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信息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请来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按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不是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按照详细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可以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需要在有效期满60天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满足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多不可以超越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需要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满足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默认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需要使用中文,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点位置;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式和须知;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完全一样;

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更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获取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不允许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相关资料,相关单位不可以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能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可以超越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获取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主要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可以超越2023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符合,才可以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信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详细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担负本行政区域内的详细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可以在本省销售使用。如需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方罗列出来的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途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自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样的效应不仅涵盖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涵盖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方罗列出来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按照不一样作物的营养需、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自不同的单质化肥为原料,专门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取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可以取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样的效应不仅涵盖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涵盖了其所出现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自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式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式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公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有关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含量百分之40的复混肥需办理肥料登记吗?

如何办理肥料登记证?

1.申请前需准备的材料:1、主体材料:国内企业一定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没有不允许申请的情形(涵盖产业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2、申请书:涵盖《肥料产品登记清单》和《登记申请书》;3、安全有效性材料:涵盖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有效性资料和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样品等;4、产品基本信息:涵盖生产企业的基本资料,产品研发报告、肥料样品、生产工艺资料。等等。(办理时注意查询,也可按照下图准备)。

2.向省级农业厅提交申请。将上面说的材料备好后,在省农业厅办理窗口上报申请。省农业厅对材料和实体进行初审,满足规定的作出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农业部行政大厅上报材料。省级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要将材料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将会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按照材料的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能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决定。

3.秘书处核查检验样品。在大厅审查核验材料的同时,申请人要将肥料样品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查检验。在大厅材料[审核通过],秘书处样品核查检验都通过的情况下,作出正式受理决定。

4.肥料评审委员会检测。正式受理后,肥料评审委员秘书处将会组织专家,对肥料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综合的检测。这期间可能比较长,在九个月之内可以出具结论报告。

5.批准程序。肥料评审委员会作出测评报告,认定生产的肥料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将出具报告。农业部按照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前期审核查验的材料,作出审批建议,报农业部审批。假设满足条件的,[审核通过]颁发肥料登记证。

6.网络在线办理的情况。按照要求,可以将材料进行网络在线申报,针对资料、表格下载和有关受理、审批进度,可以在线登录农业部官方网站查询。

进口肥料在国内销售需办理肥料登记证吗?

需,凡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都可以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农业部制定并公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根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核查验登记申请资料是不是齐全。

扩展资料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能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满足国家相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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