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提高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相关提高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详细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具体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相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查核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提出详细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守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法,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详细涵盖: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流通互联网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其他有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用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法,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以采用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面说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可以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常常性开支还有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原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原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有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之前年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原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法选拔,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到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相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法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一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业务需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公告,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开展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 满足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本省开展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对每个省份报送的开展方案、有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核验后,于每一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都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需要在7月15日前都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公告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开展方案,制定资金使用详细方案,于资金下达90天内报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涵盖:绩效目标、详细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位置、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很多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才可以上报并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可以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因素报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还有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可以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还有相关业务详细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一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根据相关规定已获取开展有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需要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开展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要会同同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针对截留、挤占、挪用、通过欺骗取得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财政部将收回已具体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开展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法、列支范围、项目开展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法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3﹞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互联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630号)还有《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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