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督察与督查的区别督察是检查的刑侦部门,警方都拥有。督查是政府部门,督察更经常会用到是监督检查的意思,督查则是一种专制检查行为。督察是一种职务是针对监督警察的职务。督查也是一种相当与监督的职务,但是,未必是针对监督进查的,也可指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督察是一个名词,表示的是某一部门或是职能。而督查则是一动词,表示的是详细实在的某一项行动或行为。
督察有军队的督察,还有公安机关的督察,司法警察部门的督察,教育部门也有教育督察,自然资源管理局有土地督察专业人员等等不一,故此,说要看是那方面的督察,国家行政部门不少,故此,有不少部门都设立了督察部门,公安机关的叫警务督察队,军队的就叫督察队。
督察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机构,在省级公安厅和市级公安局设有督察局。县级公安局设督察室。督察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本级公安机关涵盖交警、刑警、治安警察、经侦、辑毒、网监及全部派出所民警依法执何公务的行为,查处有无办人情案,有无利用职务之便占、拿、卡要等行为。
机关的督察部门是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行使警容警纪督察和纠察权利。
针对民警违法办案,或者民警违法乱纪的,可以向督察部门投诉。大多数情况下来讲,公安机关内的督察和纪检部门合署办公。机关的督察部门是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行使警容警纪督察和纠察权利。针对民警违法办案,或者民警违法乱纪的,可以向督察部门投诉。大多数情况下来讲,公安机关内的督察和纪检部门合署办公。
国家土地督察局是国土资源部的派驻机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总督察就是国土资源部的部长。
1、意思不一样: (1)督查:监督,检查。不及物动词,更强调这一行为。 (2)督察:监督警察的职业。名词。作动词耗费时长,包涵更严密的调查过程,较为权威、官方。
2、权利不一样:相较来说,督察组权力更大。
3、侧重点不一样: (1)督查组是例行检查,上级查看下级工作有何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帮处理。 (2)督察组更倾向于地方有违法乱纪行为时进行的检察。
土地督察是指对土地问题的监督与察看,可以是职业或职务,也可是一次临时行为.土地督查就是监督检查喽,只可以是一次临时行为.
1.违法线索发现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号码、举报信件、互联网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根据巡查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不是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途中,可以采用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法收集有关证据。
违法行为制止
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需要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担负的法律责任,采用措施予以制止。
3.立案
立案条件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越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偏,没有导致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能立案。
立案呈批、确定承办人员
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觉得满足立案条件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审批。满足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需要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可以少于二人。承办人员详细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4.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时,需要很多于二人,并需要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等;
(5)现场勘测材料,涵盖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涵盖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土地来源资料,涵盖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有关审批材料、土地获取协议或者合同、通过欺骗取得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有关鉴定材料;
(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涵盖转让协议、实质上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质上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涵盖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需收集的其他材料。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需要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
审理内容
审理内容涵盖:
(1)是不是满足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不是认定准确;
(3)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不是准确,理由是不是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
(6)程序是不是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是不是满足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审理的主要内容和事项。
审理方法
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由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取书面或者会议方法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重要、疑难案件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由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1)依法需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本质性更改的;
(4)案情复杂,很难定性的;
(5)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觉得需要进行会审的。
7.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查验,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处理决定:
(1)确有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针对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针对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规则和程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详细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实质上的困难,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详细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要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负责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8.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故将他内容在门户官方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9.结案
满足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相关部门开展与本案有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10.立卷归档
办案人员需要将办案途中形成的都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归档。
以 公务员招收录取作为例子,面向“测绘工程”专业招收录取的岗位,例如: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科技发展处主任科员及以下;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室主任科员及以下;北京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等。可查看公务员国考职位表,筛选专业,结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等条件选择岗位。
(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自然资源重要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形;
(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
(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
(四)督察地方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
(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要问题开展督察;
(六)根据相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
(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
(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
1、行使制止、拆除规划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及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区内建筑楼房工程验收参加权。
3、行使对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临建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室外装修、窗改门等制止、拆除违反城市市容标准及规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5、行使对城区内建成区内各种违章临时建筑制止、拆除的行政处罚权(涵盖物业小区);负责对拆迁区域内临街的临时建筑、棚厦、摊亭的拆除。
市场综合执法监察,也叫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又称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简称市场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
有关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涵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有关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开展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涵盖两个方面:(1)对法律法规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一般所说的巡查监察;(2)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法律制裁,即一般所说的执法处罚。
因为对行政执法监察“执法监察二重性”研究和认识不够,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执法监督等概念也常常混淆。同时因为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后面,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达依然不会完全一样(有的时候,称综合执法,有的时候,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另外,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大家时常容易对综合行政执法出现误解。不仅仅是实践中,甚至在一部分教科书中,综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监察被视作为一个概念,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默认为同样的机构。如有的学者觉得“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部分综合领域开展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详细指导行政执法实践,不要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致使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因为实践探索中早的综合执法是从相对集中处罚权开始,从行政执法监察领域(即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及与之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领域)启动的,实践中的行政综合执法一般是指的《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中提到的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即仅综合的行政执法链条后端的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而不含行政执法链条前端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权力。即国办 56号文要求的,根据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制定政策、审核查验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开展处罚等职能 相对分开。 从中央方面启动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还有跨领域跨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实均是综合执法监察,并不是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当中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每一个地方政府按照自己城市需成立综合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行动。
土地执法监察的信息内容在下文中为大家具体说明: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4.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5.详细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6.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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