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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选调政审流程,2021黑龙江省考会有两次吗

时间:2023-06-22 14:1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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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选调政审流程

黑龙江选调政审流程?

1、选调生的考察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负责,采用一定程度上形式对选调生拟录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听取学校和相关单位意见,与自己进行面谈,对考察对象进行客观评价,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2、考察结束后,各市委组织部对考察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对考察结果不合格的认定,由各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2023黑龙江考为什么有两次?

黑龙江考一年考几次?每个省份各个主管部门政策不一样,考试报名条件,可能也略有不一样。按照历年的情况来,黑龙江的公务员省考一年唯有一次,但是, 黑龙江考一年能考两次公务员。因为年初是当年年的公务员省考,年末是第二年年的公务员国考。故此,要认真复习,时间珍贵,详细公务员省考时间时间以官网公告信息公告为准。

(一)黑龙江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

大多数情况下职位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只参与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公共科目涵盖《公务员行测(公检法司类)》和《申论(公检法司类)》两个科目,每科满分为100分。

1、内容

公务员行测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为客观性考试试卷,满分100分。

申论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为主观性考试试卷,满分100分。

2、要求

报考人员一定带上的考试文具涵盖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人员一定要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题目作答卡上答题。在考试试卷本或其他位置答题全部无效。

3、讲解

测试内容

公务员行测主要考核与公务员职业密切有关的、合适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法进行考核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涵盖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申论是考核从事机关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考试试卷由须知、给定资料和答题要求3个部分组成。申论科目考试根据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一样要求,设置两类考试试卷。

(二)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本科以上,30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为35周岁以下),年考查都是称职以上等次,满足遴选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四级联考招收录取的有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选调生服务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的,可报考满足遴选条件的职位。全国基层政法干警招收录取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收录取培养的干警没有服务年限的不可以报考。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包含)还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

选调生毕业后具体是什么时候上班?

选调生参与工作是看用人单位公告让你具体是什么时候去报到就具体是什么时候上班,并非有一个确切时间,因为每一个地方时间明显不同,会受到不少原因的影响,慢慢等完全就能够了。

只要你通过了面试体检还有政审,就是已经录用了,时间是具体是什么时候不需要过于担心的

黑龙江秋考报考人员数量?

黑龙江哈尔滨 高中毕业考试报名人员数量为5.06万人,前期被高职单招聘考试试录取学员0.9万人,实质上参与高中毕业考试人员数量为4.16万人。全市共设18个分考区,59个正式考点,1524个正式考场,并按疫情防控要求设置了备用隔离考场、考点。

黑龙江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报名19.4万人,高职单招早一点录取2.9万人,预估参与高中毕业考试16.5万人。整个省设考区102个、考点301个(含备用考点105个)、考场7432个(含备用考场1431个),选调考务工作人员2.9万人。

黑龙江重要行政决策暂行规定?

黑龙江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要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要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涵盖:

(一)制定相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的重要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涉及重要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还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需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质上,制定年重要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要行政决策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要行政决策整个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要行政决策需要遵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组织研究论证、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可以结合进行,有关意见、结论可以相互参照。

第六条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规定。

决策机关所属有关工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决策机关需要对开展重要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证。

第八条重要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要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重要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要行政决策情况需要作为考查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参加重要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暂时还没有公开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还有相关内部会议讨论情况,不可以对外泄露。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开始

第十一条列入年重要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需要适时开始决策程序,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一)贯彻上级相关决议、决定,决策机关我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决策机关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还有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根据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不属于提出单位的主管或者管辖范围的,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法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等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决策机关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需要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要行政决策草案。

拟订重要行政决策草案,需要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并熟悉相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决策草案大多数情况下包含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式、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开展后评估等内容。

相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很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月;因情况特殊不可以在3个月内完成的,需要向决策机关说明理由并提出需延长的期限。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与其充分协商;不可以获取完全一样意见的,需要在决策草案说明中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加

第十四条决策机关需要加强重要行政决策公众参加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拓展公众参加渠道,集中公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提高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互动。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需要按照决策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特别要注意关注度等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各种方法保证公众参加:

(一)民意调查、问卷调查;

(二)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题大数据细分研究、实地走访;

(四)座谈会;

(五)听证会;

(六)其他公众参加的方法。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还有报刊、广播、电视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以下事项,依法不可以公开的除外: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公众参加的途径、方法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法;

(四)涉及群众代表报名的条件及遴选规定;

(五)其他需要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因素需缩短时间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需要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方法的,需要按照决策事项,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情形,选择参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座谈会方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于召开座谈会5日前,将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教育、医疗、社会保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要民生决策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对重要经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听取有关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需要按照需以协商、对话等方法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法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专题大数据细分研究、实地走访等工作。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很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需要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公告信息。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需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参与人名单,并向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公告及决策事项有关材料。

听证会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讲解决策草案、依据和相关情况;

(二)听证参与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相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作听证会笔录,认真记录发表讲话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需要经听证参与人确认正确后签字。

第二十条公众参加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制作并向社会公开公众参加报告。报告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加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三)对公众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依据、理由;

(四)需说明的其他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对全部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更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决策机关需要建立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相关智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作用,利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性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需要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不一样领域建立重要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制定决策咨询论证及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诚信考查、工作效能评价、退出等管理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需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无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缺乏有关领域专家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需要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现有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不可以满足工作需的,可以请来专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处理相关事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需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一样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需要回避。

每一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可以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很大或者内容非常复杂、敏感的重要行政决策,参与决策论证的专家不可以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为参与重要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查阅有关资料、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有关大数据细分研究活动提供必要保证。

专家、专业机构需要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可以弄虚作假,对所出具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需要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决策承办单位明确论证目标、内容、对象、方法、时限等详细要求,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决策草案、说明还有前期调查研究报告、公众参加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可以采用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法进行,召开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领导人员需要出席听取意见;

(三)论证结束后,专家、专业机构需要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者在论证会纪要、论证报告上签名、盖章;

(四)专家论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制作专家论证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听取、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并更改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重要行政决策的开展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导致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需要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根据相关规定已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需要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社会稳定风险,涵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涵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很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涵盖可能导致重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涵盖可能导致大额财政资金流失、致使区域性或者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舆情风险,涵盖可能出现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等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重要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条风险评估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内容、对象、方法、时限等详细要求;

(二)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充分听取意见、会商分析等方法,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式,全面排查、分析研判重要行政决策风险;

(三)提出重要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四)重要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需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根据编审分离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与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需要回避。

开展风险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要事项外,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经分析觉得决策事项风险较小的,可在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后,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报备表,进行简易评估。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需要作为重要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觉得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觉得风险不可控的,在采用调整决策草案等多项措施保证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查验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核查验

第三十二条决策草案需要由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不可以以征求意见、传批、会签等方法代替合法性审核查验。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查验或者经审核查验不合法的,不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加等程序,经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核查验的机构或者部门初审、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需要将重要行政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报送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涵盖:

(一)重要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说明需要涵盖作出决策的依据及参考资料、决策的主要内容、履行起草决策程序的情况、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不一样意见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文本及借鉴经验的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核查验的机构或者部门初审意见;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要包含公平竞争审核查验的相关情况;

(五)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需要提供听证会笔录、公众参加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核查验工作中,需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补报;没来得及时补报的,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实质上需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

(一)书面审核查验;

(二)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三)组织实地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

(四)召开论证会;

(五)对存在重要法律风险的,委托专业机构参加;

(六)其他方法。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其他法律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合法性审核查验的,需要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重要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那天起,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个工作日、很少于15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核查验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查验意见交决策承办单位;情况复杂的,经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同意,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不可以超越15个工作日。

补充提供材料、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组织实地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召开论证会、委托专业机构参加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查验期限。

第三十六条重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查验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决策事项是不是满足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不是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不是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需要按照以下情形提出合法性审核查验意见:

(一)满足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对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完全一样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四)需要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有关程序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核查验;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审核查验意见,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更改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并向审核查验部门进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因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查验意见的,需要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发布

第三十八条决策草案需要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我们全体会议讨论,不可以以传阅、会签或者很小一部分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需要向决策机关办公部门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申请;

(二)决策草案还有有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要包含公平竞争审核查验的相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加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查验意见及处理结果;

(七)涉及有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需要提供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八)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没有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决策机关办公部门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限时补报;没来得及时补报的,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重要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机关我们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行政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决策机关办公部门需要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仔细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表讲话准备。

(二)决策承办单位相关领导人员在决策机关我们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上进行汇报。决策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人员需要列席会议,并按照需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决策机关分管领导着重说明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可以到会的,以一定程度上方法提出决策建议。

(四)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默认为同意。经行政首长同意,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按照会议讨论情况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能通过、原则通过并一定程度上更改、暂缓决策的决定;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大部分人的意见不完全一样的,需要在会上说明理由。

决策机关办公部门需要认真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四十条重要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分别处理:

(一)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二)作出更改决定的,属大多数情况下性更改的,更改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要原则或者本质内容更改的,需要根据程序重新审议。

(三)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决策机关再次审议;经更改完善超越1年也还是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程序自动终止。

第四十一条重要行政决策出台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详细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担负。

决策事项依法需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民主协商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决策机关需要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官方网站还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发布重要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重要行政决策,需要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公布会、接受访谈等方法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决策机关需要建立重要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办公部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凭证。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四条决策机关需要明确负责重要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对重要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决策执行单位需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要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决策机关督查机构需要按照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用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多项措施,加强对决策开展的详细指导、监督和考查,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要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达到的,需要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重要行政决策及实际上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方法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担负评估详细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开展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

(二)决策开展后明显没有达到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点多意见;

(四)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觉得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担负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需要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评估。

与重要行政决策开展相关的行政机关需要根据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要行政决策开展情况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帮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评估单位、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可以预设评估结论,不可以根据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四十九条决策后评估结束后,需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开展途中实质上的困难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需要作为调整重要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依法作出的重要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可以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产生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停止执行;需作出重要调整的,需要依照本规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重要行政决策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作出重要调整的,决策机关及决策执行机关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不要或者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需要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导致重要损失、恶劣影响的,需要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相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一样意见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担负决策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要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担负重要行政决策有关工作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本规定的,由聘用、委托参加有关工作的单位报请其行业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纳入诚信考查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根据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产生失误、错误,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要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 8月1日起施行。

2023选调生考试试卷难吗?

不难

的选调生考试试卷整体来说难度应该不会很大,因为差不多都是按照实事来出的题,只要平日间对时事新闻比较特别要注意关注,或者自己的专业知识掌握并熟悉的比较扎实,差不多难度是比较中等的。

选调生考试就是跟公务员考试差很少,主要是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目前有部分省份都把选调生考试和公务员省考合并了。

至于考试难不难,这个因人而异了。但是,难不难都不重要,后是根据排名来的。而不是考试的简单和难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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