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是中国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同时接受公安部和其它部委领导的警种之一,而它的另一个领导单位是交通运输部,受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正司局级,领导管理全国港口公安局、航运公安局、海事公安局,负责全国港口航运系统维稳、国保、治安、刑侦、反恐、生产保卫、消防、交通监管等业务工作的专业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撤销,并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对私的是个金业务,其实就是常说的个人金融服务是针对自然人的业务服务。其实就是常说的你作为一个自然人,去办理个人金融业务时,给你服务的客户经理。
对公就是针对单位的金融服务。对私客户经理,主要是帮个人客户办理存款、理财等方面的金融业务,需揽储、揽贷、完成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
对公的同理。
交通银行客户经理指银行员工中针对从事客户营销业务的人,负责操作贷、存、中间业务等是银行员工中很有价值的一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业务全面、素质优秀、专业知识丰富的高收入人才。按客户类别可分为对公客户经理和对私客户经理两大类:
1、对公客户经理序列描述:(1)积极开拓市场,收集目标客户的各自不同的信息,提出营销方案建议,以提供管理层的决策依据;(2)开展或帮助开展支行制定的公司客户营销思路和整体方案,拓展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业务发展;(3)帮助办理其他事务性工作还有客户的平日业务服务。
2、对私客户经理序列描述:(1)帮助准确快捷地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解答客户的疑难问题;(2)帮助向客户进行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提升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率,提高客户等级和奉献度;(3)帮助组织开展客户销售活动,促进产品销售。
1、开拓个人银行信用卡业务,开展客户关系管理。
2、开发新客户,并通过持续的高质量服务有效达到客户资质的提高。
3、收集客户需求,为产品开发和营销活动提供合理化建议。
4、发掘客户需求与合作机会,向客户营销有关产品、服务或产品服务组合,持续性提升交叉销售。
5、进行驻点营销,并做好合作方的维护工作。
扩展资料
合格的客户经理一定要具备良好的社会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这个时间管理和团队Team精神的现代管理意识,性格上要热情开朗,有责任感,还要熟悉各自不同的金融产品的功能和具有很强的市场研究和客户开发的管理经验。
初、中级客户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德素质。应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严守银行与客户的秘密。
2、营销技能。可以对市场细分、市场定位、营销手段等方面进行综合运用。
3、知识全面。对金融、营销、法律等知识有较深了解,熟悉银行各方面业务。
4、分析能力。能了解自己工作范围的各方面情况,可以对客户进行综合分析,对客户风险有很强的预见力。
5、筹划能力。工作目标明确实质上,计划方案真真切切可行,预算具体安排精确有效,工作日程井然有序。
6、协调能力。擅长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银行管理层和业务层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团队Team协作精神强。
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升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逐步递次推动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涵盖港口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循《*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高质量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变动管理。
第六条执法人员需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录用
第七条交通部门录用执法岗位的人员,需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通过公开考试、考查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报考交通部门执法岗位的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国民序列教育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录用为执法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新录用执法岗位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这个时间段,可以报名参与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执法。
第三章培训
第十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详细指导的原则,根据年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计划由省厅制定;在岗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计划由各级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部门需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年支出预算,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二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学习执法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有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军事训练。培训时间很多于36O学时,这当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很多于120学时。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需要参与新执法门类岗前培训中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一年需要参与更新知识的培训。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规范、计算机知识等,并接受军事训练。详细培训内容由各级交通部门按照本地区、本行业执法实质上情况,专门确定。执法人员每季度学习培训累计时间很多于40学时,这当中集中学习时间很多于16学时。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实行登记制度。
参与岗前培训的人员还有参与跨执法门类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参与更新知识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执法人员自学的主要内容,由所属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采取季度抽考等形式进行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由省交通厅组织。
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和所属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执法单位领导及执法骨干的专项业务培训由省交通厅和省辖市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属的行业管理机构分级组织。
第四章考评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的考评每一年12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由所在单位负责开展。考评结果需要于第二年1月底前报所属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考评的主要内容涵盖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可以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执法错案。
基本合格:基本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导致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很难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可以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第四章行为管理规定并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年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下一年执法证件年审验免予审核查验。
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一年内执法证件被暂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年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各级交通部门每一年需要对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执法人员,给予评优、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要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执法途中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要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详细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都非常不错的;
(五)执法人员年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违反《*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的,依照《*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因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导致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需要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都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规则和程序,纠偏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规则和程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需要指挥机动车驾驶员马上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不允许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情况,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点一样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检查机动车时,需要按照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址位置进行,不要导致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需要间隔100米以上。不允许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部有关驾驶和乘坐小型各车一定要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对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需要以教育为主,可不能处罚;需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一定要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程序规定执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需要由交通民警马上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超越五十元罚款处罚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需要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员数量为核定载人员数量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需要责令驾驶员纠偏,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章超载行为,当天不可以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非本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可以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可以对当事人开展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对机动车驾驶员开展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址不完全一样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还有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需要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带上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出现火灾的;
(五)未带上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非本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且需要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越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进行签名确认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需要马上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可以随意采取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针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自不同的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可以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面说的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有意或恶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取的费用、扣车、扣证;
(二)参加洗车场、修车厂、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自不同的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表达、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可以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出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还有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按照情况,可以采用不允许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马上停车,提供帮。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需要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循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需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需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发布举报电话号码,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那天起施行。一九九0年公布的《交通警察纠偏违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公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开展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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