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近这些年云南公务员考试从发布录用名单到上班正常情况是2-3月时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规定》(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云南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公民:
(一)在服役这个时间段因战因公致残退产生役的军人,在服役这个时间段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产生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还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与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还有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五)、(六)项人员,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不可以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见义勇为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还有参与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第四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因公致残:
(一)在工作岗位上受到非自己责任事故、暴力或者不可抗拒的外力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其他因公致残的。
第五条 残疾等级评定涵盖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需要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医疗终结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产生役后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原残疾情况变化和刚才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自己负伤的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这个时间段因战、因公致残,由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正式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第六条 省、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成立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3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这当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很多于2名,还可以请来与残情有关的医疗专家。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核查验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核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需要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满足条件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云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签发受理公告书,并在受理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到州(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检查,并由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检查结果进行鉴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鉴定结论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州(市)民政部门审查核验。
经审核查验或者鉴定不满足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云南不能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者《云南不能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鉴定结论(复印件)和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
(四)州(市)民政部门需要于收到材料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对满足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对不满足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报省民政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在内容框中填写《云南不能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者《云南不能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鉴定结论(复印件)和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五)省民政部门收到有效材料后,由省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对满足条件的,逐级公告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并于收到公示结果后5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不满足条件的,将复核结论和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四)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因公负伤时的证明原件(人民警察由上一级机关出具因公负伤时的警衔证明原件);
(五)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的证明原件;
(六)两名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入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八)《云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九)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十)自己近几天二寸免冠白色背景做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十一)公示报告原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病人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四)自己因战因公受伤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六)州(市)级以上医院对原受伤部位的检查结果原件一份;
(七)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八)《云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九)自己近几天二寸免冠白色背景做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十)公示报告原件。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病人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残疾证原件;
(三)原伤残等级审批材料或者原部队评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四)原残情加重,州(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原件;
(五)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六)《云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七)自己近几天二寸免冠白色背景做底彩色照片3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八)公示报告原件。
第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按照州(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对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精神病的检查,由州(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职业病、核辐射病的病情检查,由省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核辐射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于收到鉴定结论30个工作日内到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第十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需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很多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涵盖:致残时间、地址位置、因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要公开的不公示)、拟定残疾等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法。
第十四条 致残部位不可以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一样的,以非常高等级定级;两项以上等级一样的,只可以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而伤残性质不一样的,以非常高等级定性。等级一样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伤残人员以各种不一样身份、多次致残的,按照申请人意愿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注明致残时间和性质,还有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各种不一样身份是指伤残人员具有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调整残疾等级需要逐级调整,一次性调整两个等级以上的,需要由省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核。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退役转移伤残抚恤关系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病人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六)县级民政部门发函调查,由部队独立师以上后勤部出具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证明原件一份;
(七)《云南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需要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州(市)、县级民政部门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办理的事项,需复查鉴定残疾情况或者发函调查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部门需要对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将有关材料及《残疾军人证》逐级报省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对满足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注明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或者《残疾军人证》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需要公告申请人到州(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复查结果与原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结果重新评定残疾等级或者取消残疾军人资格。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由省民政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伤残人员在本省内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的,申请人需要持申请书(精神病病人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伤残证原件和《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复印件、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云南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讲解信》,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时更新优抚数据。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被评定为新的残疾等级后,从批准当月起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抚恤标准发放残疾抚恤金。
伤残人员转移抚恤关系的,以省民政部门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放,自第二年起由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抚恤标准发放。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在省内外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需要于每一年的第三季度内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没有按期提交的,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公告其家属或者在当地进行公告信息,经公告信息60日后,还是没有提供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民政部门注销原伤残证件,于年底前逐级报省民
办理条件:具有中国常住户口,满足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公务员省考公务员体检政审通过后面大多数情况下2个月以内上班。公务员省考公务员在通过文考,面试,体检,政审等一切环节后,大多数情况下2个月左右就可以收到组织部们的公告,要求学员到所在单位上班,在现在,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公务员是一件比较庆幸的喜事,因为一个职位时常多人报考,竞争激烈。能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比较幸运。
大多数情况下45天之内可以上班,公示期满后,要到市级组织部办理审批后,各县、市(县级)、区进行分配具体安排到岗上班。
每个省份的新公务员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8月底9月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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