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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正科调任参公单位手续流程,天津职称个人申报流程详细步骤图

时间:2023-06-28 19:3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面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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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正科调任参公单位手续流程

事业正科调任参公单位手续流程?

有事业人员转参公人员审批流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材料报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前,要以书面形式事先与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沟通,待同意后再正式申报。

经与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联系沟通,省将开始市一级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县区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审批工作将会在市级事业单位审批后马上开始。

核定编制数目金额,核定科级职数,调出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改变审批表,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盖章,调入单位和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盖章,调出单位在工资系统做调出,交调入单位工资转移证。

天津职称个人申报流程具体步骤?

天津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个人申报操作流程

  使用本系统进行职称申报主要分以下哪些步骤(以社会化评审作为例子):

  (一) 个人申报设置

  功能描述:该模块主要用于个人职称申报需求的设置,通过选择所需申报的职称系列、层级、专业、资格名称等信息,关联对应的评审委员会的申报政策要求设置,而后进行职称申报。

  操作步骤:点击主界面【马上申报】或个人主页。

  1. 选择工作单位:

  点击【工作单位】空白框,弹出工作单位查询框。

  在【单位名称】空白框内输入工作单位名称重要字,点击【查询】,在下面列表中选择自己的工作单位后点击【确认】。

  2. 选择申报需求

  按照自己申报需求在各自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的【评价方法】、【申报系列】、【申报层级】、【申报专业】、【申报资格名称】,点击【查询】后可查询满足现目前申报设置的评审委员会列表,可自行查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评审政策、工作具体安排、咨询电话号码等信息,申报人需具体了解并确认正确后自行选择一个满足需求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3. 选择申报类别

  需按照个人身份、现目前职称情况、学历资历情况由个人自行选择:

  (1) 正常申报;申报人满足申报所需的学历资历条件。

  (2) 学历破格:申报人满足申报所需的资历条件,但不满足学历方面的要求,且具备政策要求中破格申报的条件。

  (3) 资历破格:申报人满足申报所需的学历方面的要求,但不满足资历条件,且具备政策要求中破格申报的条件。

  (4) 平转:具备同级别其他系列或专业职称,需转评另一系列或专业职称。

  (5) 机关分流人员申报: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经上级任命,转至其他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企业直报:对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缺失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管是不是获取过职称,都可以按照详细业绩水平直接申报对应层级职称。

  以上设置成功后,点击所选评委会对应的【马上申报】,

  可以进入自己个人信息填写页面。

河北新参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涵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 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涵盖: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还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还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批准那天起30日内在内容框中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第七条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需要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取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查核验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途中,需要就该单位是不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对满足条件的事业单位,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实行参照管理的,需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如何成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你一定要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政府买有关的产品完全就能够直接找你而省去一部分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可以在每一年政府发布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可以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有关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财政厅、陕西审计厅、陕西监察厅《有关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告》(陕财办[2023]10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法,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涵盖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法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升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大多数情况下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裕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详细涵盖: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这当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越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有关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公告》(财库[2023]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组织开展。因情况特殊需采取其他采购方法的,需要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还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可以直接参与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与投标。

  (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点位置和联系方法。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发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30天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成功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法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公告省级单位,并在陕西政府采购网络在线公告信息。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开展申请表》,经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查核验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开展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以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按照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形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按照采购数量的增多一定程度上提升,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开展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署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结束,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产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6、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全部不能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可以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需要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需要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写定点采购有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查核验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变化的,中标供应商需要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可以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小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政府采购网络在线公告信息。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产生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可以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络在线及时公告信息。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标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标采购方法;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信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标招标工作;

  2、根据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涵盖: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还有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相关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网络公告信息。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仔细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循政府采购规则,不可以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可以向采购人提供各自不同的返利、回扣(涵盖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可以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成功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产生价格变化,一定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有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署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相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结束,在内容框中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相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可以将超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可以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可以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需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要违约行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需要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需要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标招标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公吗?

是参公的事业单位!这是一只代表政府在当地详细行使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执法队伍。他们路面执法,运输场地执法,负责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负责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的立案和处理。这支队伍对运输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

参公起源于于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按照这一概念,申请参公的当然只可以是事业单位,故此,各位考生一定要认识到一个问题,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中,参公了人员的编制仍然是事业编制。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参公都是以单位进行申报,单位满足经批准参公的,人员满足条件的可以参公管理。

,笔者就假定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获取了参公地位,各身份人员是不是可以参公进行一点分析。

第一,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能不能参公的问题。原则上人员管理需要满足机构性质,故此假设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的编制是为了让用的事业编制,还不是工勤人员的,满足参公的前提条件。

其次,事业单位中使用工勤编制,且没有进行过聘干的人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排除条件,不具备参公资格,不可以够参公,就算划入了综合执法机构,大约率效仿原行政机关消化工勤编制的做法,退一减一,一步一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后,复杂,容易出现分歧的是聘干人员是不是可以参公的问题。因为历史上的各种多样的因素,现在有一部分单位就存在了一批进入单位时使用的是工勤编制,后面进行了岗位聘用管理的群体,就是这里说的的聘干。有关聘干是不是能参公的问题,不一样的群体对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进行了不一样的解释,有觉得聘干后就不可以再是工人,自然获取干部身份的,有觉得聘干后使用的还是工勤编制,仍然是工勤人员的等等不一样的解释,但实质的问题,这些都还是民间解释,从法律的的视角来看,仍然缺乏着一种有权解释,都不一样群体出于自己利益的不一样解读,有点职业主义的意思。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公的,该支队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参公编制。

事业单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吗?

是属于的,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公务员法规定的。

公务员法颁布后,普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2个条件,一一定要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具备了这2个条件后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进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参公单位的人员满足登记条件的,经过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登记后才可以享受公务员待遇。参公的叫单位,不叫机关。机关的是公务员,那就是参照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区别。你所在的参公事业单位的“性质”跟公务员招聘考试职位网络在线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性质差不多的。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还有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循、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二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三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四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按照工作需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满足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还有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等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不一样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查指标按照不一样职位类别、不一样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和定期考查等方法。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请任职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请任职制。

领导成员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职级出现变化,还有其他情形需任免职务、职级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一定要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需要逐级晋升。非常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且本机关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需要逐级晋升,按照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需要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向参加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要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需要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形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平日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需要区分不一样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需要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需要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相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需要遵纪守法,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相关规定参加不允许的互联网传播行为或者互联网活动;

(十六)违反相关规定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可以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还有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自己。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可以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觉得对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这当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按照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升公务员素质的需,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针对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按照需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担负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需要进行针对业务培训;对我们全体公务员需要进行提升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这当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来终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法涵盖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故此,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需要按照上面说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一样职位当中转任需要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需要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需要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第七十二条 按照工作需,机关可以采用挂职方法选派公务员担负重要工程、重要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需要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自己申请交流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可以在其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自己需要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回避的情况。

机关按照公务员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核查验后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也可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映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原因,保持不一样领导职务、职级、级别当中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需要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给予对应的补休,不可以补休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可以再次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可以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这当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辞去公职:

(一)没有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面说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且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四)已经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核查验、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化依照法律规定需辞去现任职务的,需要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因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因素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需要引咎辞职自己不提出辞职的,需要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可以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根据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公务员,并需要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需要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以早一点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加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查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早一点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审查、复核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查验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觉得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需要尊重事实,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请任职

第一百条 机关按照工作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满足条件的人员中毫不犹豫选择聘。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签署书面的聘请任职合同,确定机关和刚才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任职合同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请任职合同的签署、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聘请任职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请任职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请任职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至十二个月。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和刚才在机关当中因履行聘请任职合同出现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出现那天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代表还有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晋升还有考查、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出现泄露考试试卷、违反考场纪律还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这个时间段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按照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请任职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涵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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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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