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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3-07-05 08:2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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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公务员考查暂行办法?

人事部有关印发《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的公告

(人核发<1994>4号)

现在将《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

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查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查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公务员的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奉献。

第四条 考查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可以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

第六条 公务员年考查要严格坚持标准,满足实质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掌握并熟悉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以内,多不能超出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查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对公务员考查要注重实效,简单方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麻烦。

第八条 考查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查。

第九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随时进行,由被考人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工作记录;年考查每一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十条 年考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查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平日间考查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意见。

(三)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查意见,进行核验。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五)将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考查人。

考查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考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查结果公告那天起十日内向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申请复核,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这当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普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目金额的奖金。详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考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考查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查年的下一年一月份启动执行。

(四)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本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30天的奖金。

(五)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当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90天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年考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查结果存入自己档案。

第五章 考查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十六条 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出现,人员数量很多于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总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的平日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担负。

第十七条 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考查开展办法;

(二)组织、详细指导、监督本部门年考查工作;

(三)审查核验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查评语还有提出的考查等次意见;

(四)审查核验公务员对考查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各个主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成员,一定要严格按规定要求,从客观实际出发地进行考查。对在考查途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1993年公务员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公务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一定要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资格条件;这当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二)根据拟任职务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很小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非常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要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考查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避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四)因健康因素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公务员担任不一样层次领导职务的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根据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质上、学用完全一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按照专项工作需进行的针对业务培训和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还有其他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担负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在培训这个时间段的考试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与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查结果等情形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证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辅导班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证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升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与其他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涵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一年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公务员,需要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还有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一定要经过严格考查,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还有对应的资格条件。考查合格的,需要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改变(涵盖跨地区、跨部门改变)。

公务员转任,一定要满足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查合格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自己或者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有计划地提升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实质上工资水平持续性提升。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这个时间段,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按照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增多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可以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在90天内予以审批。审批这个时间段,申请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三至五年的低服务年限;没有低服务年限的,不可以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可以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需要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六十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这当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一定要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规定规定情形的,按照不一样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查、奖惩及辞退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规定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公务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详细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制度实行时间?

为1949年。这是因为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一个稳定、高效的政府机构,需对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公务员制度也随之实行。自此以后,公务员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成为了现代中国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考查、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一套制度。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公务员制度的实行针对保证政府机构的稳定性和高效性,提升政府服务水平,逐步递次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公务员制度实行时间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启动实行。2.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公务员制度也在持续性地完善和优化。比如,近几年来推行了公务员职位任职制度、考查制度等,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要求。3. 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有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稳定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制度实行时间为1949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那天起启动实行。但是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工作则在建国后的不短的一个时期内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公务员制度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完善。这之后,公务员制度持续性改革和完善,至今仍在持续性发展和完善。

是1949年以后。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源自于新中国成立后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建设需求,195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此正式实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完善是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必要措施之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家治理的需,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也在持续性逐步递次推动中。

1993年8月14日

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这当中涵盖《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录用、

实行公务员制时间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5年。

因为在这里以前,中国政府没有明确的公务员制度和对应的法规规定,致使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存在问题。

为了规范和完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公务员的招聘、任用和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国家在1955年启动开展公务员制度。

这一制度确定了公务员的任免、待遇、晋升和退休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针对中国行政体制和政府工作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进步,也需持续性地进行调整和改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公安机关针对招收录取人民警察的相关规定,该办法包含了招收录取范围、条件、程序和录用后的培训、考查和晋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招收录取范围主要是针对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和身体条件等方面进行规定,如年龄要求18-24周岁,身体条件要求满足公安机关的身高、视力等标准;招收录取程序涵盖网络在线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考试、面试和体检。

录用后新警员需参与各项培训,通过考查后才可以晋升。

1 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程序2 是以公开招聘为主,详细条件涵盖政治素质、身体条件、学历和专业要求等,还要有通过体检、考试、面试等环节的评估。录用程序涵盖报名、初审、考试、复核审查、体检、面试、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3 除了公开招聘,还有定向招聘和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等方法进行录用,努力为公安工作队伍选拔和引进优秀人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联合制定的相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人民警察的岗位条件、招聘程序、考试方法、面试方法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岗位条件涵盖身体条件、学历、专业、年龄等要求,招聘程序涵盖报名、资格审核查验、考试、体检、政审等环节。

考试方法依据不一样岗位设有笔试考试、面试、心理测试等。面试方法分为现场面试和远程视频面试。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警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指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任职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质上情况和需,制定的一套有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职录用办法。

其主要内容涵盖:应聘条件、招聘程序、统一的职务任职考试、考试成绩和面试结果应公示、公开招聘和定向引进人才的管理机制等。

该办法为保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数量和素质的稳步提高,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奉献。

1.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暂行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3.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根据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照公安工作需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采取综合选拔方法和程序,在政治素质、综合素质、专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查,以选拔适应公安工作需、知识技能过硬、品德优良、能吃苦耐劳、为民服务的高素质公安人才。

人民警察录用的主要程序涵盖报名、资格初审、考试招聘、面试考查、体能测试、综合测评、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环节。

公安机关在招聘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实行贯彻选拔优秀人才的方式,持续性提高人民警察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答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指公安机关在招收录取人民警察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信息内容在下文中为大家具体说明:

一、招收录取条件

公安机关招收录取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勇于担当,品行端正;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具备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所需的素质、能力和身体条件;

没有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时间段违法违纪行为,没有犯罪记录;

具备其他招收录取条件。

二、招收录取程序

公安机关招收录取人民警察的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发布招收录取计划和条件;

满足条件的人员报名参与笔试考试;

笔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参与面试;

面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

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考察和身体检查;

通过政治考察和身体检查的人员,确定录用名单;

发布录用名单,并进行聘用手续。

三、录用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根据招收录取条件和标准,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招收录取和考试,保证录用人员的品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保证公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具体内容,详细开展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一样而带来一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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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暂行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根据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查核验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查核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查核验,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够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聘考试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一定要具备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一定程度上放宽,但不可以超越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省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一定程度上放宽)。

第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已经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自己有重要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们国内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根据《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开展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开展。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查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要运用公安专业知识考试还有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查。毕业分配前在学校念书参与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根据《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查核验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查核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查核验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一定要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90天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没有作规定的,按《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开展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能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能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本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来制定的。这当中规定了警察录用的详细条件、程序和岗位要求,涵盖招聘条件、资格审核查验、面试、体检、政治审核查验等多个环节。

同时,为了保证招收录取的警察可以具备优良的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查体系也做了对应的相关规定,比如笔试考试、面试、实践考查、专业考试等。整体来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旨在选拔优秀、满足条件的人民警察,保证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是指在公安机关中针对录用人民警察的相关规定和办法。2 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旨在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和标准,保证公安机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要求。3 详细来说,涵盖了针对警察招收录取的条件、程序、方式、时间、对象、名额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还涉及了录用考查、体检、考察、培训等方面的主要内容。通过的规范,可以保证公安机关人员的招收录取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也可提升公安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暂行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3.

第三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根据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警务辅警有编制吗

2023年公务员法全文?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相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暂行规定》在不少方面都拥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故此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查,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请任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详细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需要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按照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法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查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定期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从而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除开这点还规定了考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除开这点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还有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 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守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不允许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涵盖: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针对业务培训、我们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在职培训。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 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涵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 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可以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目前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可以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早一点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早一点退休的条件。除开这点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请任职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十七,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涵盖责令纠偏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还有《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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