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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禁毒教育方法,禁毒条例全文

时间:2023-07-06 17:2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公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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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禁毒教育方法

加强禁毒教育方式?

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大纲》中的要求设计教学内容,以听讲座、参观禁毒展馆、看案列视频、自主学习完成禁毒任务卡等形式相结合,各种教学模式来满足不一样学生的个性需求,通过“听、写、看”三个学习过程加深记忆,提高安全意识。

青少年如何防范毒品?

“拒毒五招”涵盖:

●远离高危场所,例如各种“夜店”和娱乐场所等。

●拒绝不良嗜好,例如,坚决远离摇头丸、K粉等,不要放任好奇心,不要有“我就试一试”的想法。

●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饮料及香烟。特别是有吸毒劣迹的人的香烟和饮料。

●在人员流动大的场所,看管好自己的饮料。

●断绝与吸毒者和毒贩来往。不要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遇有亲友吸毒,要劝阻、要回避,不在吸毒场所多待一秒钟。

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要创新禁毒宣传推广的方法,让禁毒宣传更能深入人心。通过创新“网络+禁毒教育”思路,用新时代的传播方法,让禁毒宣传教育“活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海南禁毒民警版《Mojito》”的火爆、#禁毒天团#顶级组合IP的成功,就是在于紧跟时代潮流,寓教于乐入脑入心,让禁毒宣传教育更接地气、具有更多的有传播力。

除开这点有关部门还可继续探索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比如VR体验、抖音大赛、广场舞、情景剧等充满创意的传播方法,让禁毒宣传在群众中“流行”起来。

禁毒教育规定?

戒毒规定规定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规定》已经2023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那天起施行。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详细指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加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各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详细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变动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详细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详细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详细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详细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需要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证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需要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可以再实行变动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能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需要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署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式、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需要遵循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需要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用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各种治疗措施,并需要满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取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式,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满足参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自己申请,并经过登记,可以参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需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自己及其家属,公告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需要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报到的,默认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道的那天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工作需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署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详细措施、社区戒毒人员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担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还有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详细开展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需要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管理、帮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一对一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详细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这个时间段,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未经同意私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越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这个时间段又吸食、注射毒品,还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出现变化,需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将相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需要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那天起15日内去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道的那天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署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那天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需要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公告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自己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公告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停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针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很难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那天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详细执行方案,但是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时间不可以超越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带上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需要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需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形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一样种类毒品的,需要专门采用必要的治疗措施;按照戒毒治疗的不一样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一步一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己担负。

所外就医这个时间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针对健康状况不可以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需要自收到建议那天起7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马上公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这个时间段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可以早一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早一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需要自收到意见那天起7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对早一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需要出具早一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公告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还有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公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自己,并公告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故将他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结束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暂时还没有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能超出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需要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署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可以早一点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需要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一对一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详细指导还有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那天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公告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自己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公告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署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工作者,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需要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需要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还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医疗、教学、科研的需,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有其他组织和公民,需要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加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详细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禁毒工作的需,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详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式。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还有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加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志愿人员进行详细指导、培训,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帮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需要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需要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公告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基层组织,按照戒毒人员自己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署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需要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详细指导和帮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有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少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需要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详细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加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这个时间段又吸食、注射毒品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需要满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需要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式不可以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需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戒毒治疗的需,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带上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这个时间段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用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管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这个时间段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这个时间段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针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很难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已经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需要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需要自查清其身份后公告。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需要接受对其身体和所带上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按照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按照戒毒的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与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的,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按照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形,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需要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需要依法采用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出现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用对应的保护性管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可以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需要按照戒毒治疗的需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按相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深造念书学校的工作人员,可按相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需要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故此,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需要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针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早一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针对需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针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能超出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有关社区戒毒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戒毒工作的需,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需要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的,需要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还有被依法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需要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夯实戒毒成果的需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证等方面不受歧视。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需要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证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详细指导和帮

全民禁毒教育开展意见规定了什么?

一、明确全民禁毒教育的详细指导思想、对象和任务。

二、建立全民禁毒教育引导工作体系。

三、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

四、真真切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全民禁毒教育的保证措施。

青骄课堂题目作答技巧怎么保证正确率%100?

不要先急于题目作答,要运用先学习再练习,后题目作答。在题目作答中要仔细审题,不要乱蒙,仔细题目作答,才可以得高分。

青骄第二课堂是国家禁毒办联合阿里巴巴在6月25日正式推出的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通过“网络+禁毒教育”的创新模式,向全国2亿青少年提供科学系统的毒品预防教育知识,提升防范意识,远离毒品侵害。

10个禁毒内容?

1.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2.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3.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4.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5.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6.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7.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8.禁毒利国、利民、利己

9.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10.坚决查禁毒品,维护社会治安

一、上一堂禁毒主题班会。 二、出一期禁毒黑板报。 三、编一期禁毒手抄报。 四、写一篇禁毒心得。 五、举行一次毕业禁毒宣誓。六、看一场禁毒教育片或参观一次禁毒教育基地。 七、举行一次队旗下的宣誓。 八、给父母定一封禁毒告诫信。九、学校留守儿童给父母批一个遵循守法、远离禁毒的告诫电话号码。 十、进行每一年一次的禁毒知识测试。

毒品是全球性的灾难,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现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严重的毒品潮,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致使和诱发各自不同的犯罪,威胁着全球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遏制、减少直至后消除毒品犯罪,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而我们在戒毒工作中发现,不少吸毒者都是因为对毒品缺少了解而被诱骗吸毒,有的为了“治病”而滥用毒品,结果成瘾而不可以自拔!为了教育各位青少年,以达到识毒、戒毒、禁毒的目标,我们戒毒中心制定了这个《禁毒宣教》手册,旨在加强对禁毒的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族的禁毒意识,也期望能对控制吸毒这一恶习的蔓延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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