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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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023年新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内容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一定要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工作需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具体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并熟悉,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需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要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0周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023年新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内容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一定要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工作需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具体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并熟悉,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需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要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0周岁。
(六)满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前款第(三)、(四)、(五)项需一定程度上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需要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已经在接受相关的针对机关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或者没有影响期限的;
(五)已经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工作需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改变、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按照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法出现。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需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涵盖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根据任前公示制相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调任。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需要涵盖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改变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按照其调任职务,结合自己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查不合格的,另外单独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需要严格履行职责,仔细审查核验把关,不可以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可以冲刺突击提拔;
(四)参与考察的人员需要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可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接到改变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能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还有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质上,制定开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那些情形不可以报考公务员?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按照人民警察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开展细则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详细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需要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按照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法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查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定期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从而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除开这点还规定了考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除开这点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还有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守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不允许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涵盖: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针对业务培训、我们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在职培训。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涵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除开这点《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可以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目前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可以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早一点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早一点退休的条件。除开这点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请任职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涵盖责令纠偏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还有《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023年公务员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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