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1、录用公务员,一定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开是指各种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一定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特殊职位除外;平等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择优是指通过有效竞争的方法对学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考察,后选择这当中的优秀人员。
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1、录用公务员,一定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公务员录用一定要是本科生召考。笔试考试面试一定要要过关。档案一定要要没有污点的人员才可以录用。这个是公务员的录用标准
按照公务员法制定了本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贯彻国家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担负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耗费时长,其招聘考试工作方案需要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制定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收录取机关、招聘考试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方式、时间和地址位置;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址位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不可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与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人员需要向招收录取机关提交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不是具有考试报名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考试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招收录取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面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涵盖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需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招收录取机关开展。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主检医生需要审查核验体检结果并进行签名确认,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收录取机关或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是按单位的人事岗位规划来,按规划缺什么人就补什么人,不是按目前现目前的实质上情况,而是“长远”的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贯彻国家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担负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耗费时长,其招聘考试工作方案需要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制定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收录取机关、招聘考试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方式、时间和地址位置;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址位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不可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与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人员需要向招收录取机关提交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不是具有考试报名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考试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招收录取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面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涵盖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需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招收录取机关开展。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主检医生需要审查核验体检结果并进行签名确认,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收录取机关或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收录取机关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涵盖招收录取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号码还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录用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很难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收录取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具体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未经同意私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考试试卷和其他考试录用公务员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考试工作的相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报考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招聘考试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能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这当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可以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录用计划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本文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遵循的标准,公务员考试录用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呢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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