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证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入口通道,反映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奉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着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入口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管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开展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开展的宏观详细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详细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根据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二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三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四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一级主任科员
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印发〈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的公告》(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开展方案
一、总的要求
公务员制度的开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详细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
积极稳妥地在整个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开展范围
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涵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说的工作人员涵盖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可以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开展范围详细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开展方式和步骤
公务员制度的开展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不管是不是启动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公务员录用、考查、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工作结合各级机构改革进程,在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开展。省直各个主管部门1994年上半年启动开展,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妈开展,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
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启动开展,当年底基本完成。
针对聘请任职制、任职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结合实质上积极探索,一步一步实行。
已经启动机构改革的单位,开展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开展准备阶段。1、组织建设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班子。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暂行规定》,并进行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3、培训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4、拟定本单位开展公务员制度的
详细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开展阶段。1、按照本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2、按照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考查的基础上,选配人员
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3、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仔细开展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个相关机构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检查核验收阶段。1、本单位对开展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实质上的困难纠正、补缺、完善。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开展工作总结。3、人事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工作进行检检查核验收。检检查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涵盖非领导职务任命)
、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相关单项制度的开展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个主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检查核验收责任。
四、几项重要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涵盖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一定须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一定要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符合。
设置非领导职务详细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一定要编制《职位说明书》。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还有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而作低职具体安排的,可以按照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和设置的职位数目金额。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满足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详细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相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录用。各种大、中专应届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
家及省相关规定办理外)不可以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并按《公务员暂行规定》规定
进行考查、审核查验,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查制度并仔细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开展后的晋级增资,一定要以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相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相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定要仔细贯彻《公务员暂行规定》有关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不可以继续执行。
五、开展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并在组织开展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公务员制度的开展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方案主要内容涵盖:开展工作的详细指导思想和整体要求,开展范围,开展时间具体安排及方式、步骤,职位设置涵盖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开展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开展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涵盖:列入开展范围的单位名
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目金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比例、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开展方案中还应涵盖所辖县(市、区)的开展工作具体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
审批。
六、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详细开展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加详细指导。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真真切切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具体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要严格掌握并熟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要注意研究处理开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对违反政策规定
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偏,以保证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开展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办法;
2、安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开展办法。
附件1: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的界定工作,一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促进达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并熟悉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本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
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
(一)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是不是列入,由各级政府商同级党委确定;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5、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成行业总会的单位,现在作为过渡 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
6、上面说的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不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成企业性质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担负某些行政职能还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种中心。
三、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这里基础上,各个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开展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
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下达批复,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对列入开展范围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未来,相关单位纳入或退出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须按上面说的程序办理审批。
附件2:安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一定要本着精兵简政、提升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一定要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符合,并按规定的比例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可以超越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可以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按照工作需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当中、各个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当中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按照工作需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非常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公务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按照职业特点需设置不一样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相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可以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高只设置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对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还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一定程度上放宽上面说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面说的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一定程度上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这当中巡视员不可以超越30%;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不可以超越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这当中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不可以超越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可以超越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主任科员不可以超越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可以超越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主任科员不可以超越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开展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个主管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详细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个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详细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个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
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需要在仔细考查的基础上,按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第一次任命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第一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查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
实绩等情形,仔细征求相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冲刺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偏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件3:安徽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开展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一定要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目金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
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个相关机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2、在编制内,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担任省、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的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含非领导职务),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满足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参与1993年整个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合格并进入“人才资源库”,目前编制之内和在干部工作岗位,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满足公务员发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可列入过渡对象;
4、按原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经在受刑事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自己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因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自不同的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不是选配进入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目前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外单独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发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要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涵盖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一样的,由职务很低的一方回避。很小一部分因工作特殊需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由职务非常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一样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根据详细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自己特长和工作需,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自己不一样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3、根据《中共安徽委有关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皖发[1991]19号文件)需实行地区回避的,可以在开展公务员制度以前予以交流;现在确因工作需留任的,在过渡后应一步一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查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查。
2、过渡考查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这里基础上,审查核验是不是满足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个相关机构可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查的详细办法。
(二)选配人员
各个相关机构在仔细考查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目金额内,根据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在内容框中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查核验。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报批。
在工作实践中创新一流工作方式、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创建一流工作团队Team,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
开展办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工作标准法,就是以书面形式预先规定出相关职位工作的各自不同的要求,从而作为考查活动标准的考查办法;
(2)人员比较法,即通过人员当中的相互比较而确定各自工作好坏、优劣顺序的考查方式;
(3) 成果证实法是通过对工作成果的考察鉴定活动进一步证明受考人能力、水平和工作效绩的考查方式;
(4)指标测评法是将考查活动指标分解成若干项分指标或若干层次的分指标,然后分别予以尽量精确的测度与评价的考查方式。
第一要对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开展方案的作用目标和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其次要对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主要内容和须知进行明确,后要对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方案开展途中可能碰见的问题及预案进行明确
一、学以提能,学以致用。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锤炼“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向实践学”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作中持续性反思和总结,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
二、苦练内功,提升本领。明确短板、清晰透明目标,敢于直面问题,创新思路举措,改进工作方式。勇于攻坚克难,持续性提高办文办事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执行落实能力。
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培养“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注重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多听师生意见,提高服务效能。
四、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把“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落到实处,不推诿,不扯皮,敢担当,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
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有敬畏心、责任感,做到心里有底、心中有数,清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重要时候站出来,紧要关头顶上去。
六、甘于吃苦、乐于贡献。立足岗位、部门和机关工作,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把简单的事情做到精致、把重复的事情做到极致,从工作中找到成就感和自豪感。
七、举止文明,服务热情。着装得体、仪表自然,说话得体、举止大方,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师生精神饱满、主动热情,有礼有节、不卑不亢。
八、紧跟中心,团结协作。心系全局、躬身入局,少想私利、多想事业,俯下身子、干出样子。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九、干干净净,清清爽爽。坚守高尚道德品质,时时、事事、处处严守规矩。不搞特殊、不越红线。清白做人、仔细做事,淡泊名利、以德修身,简单生活、快乐工作。
十、心系建大,情系师生。既做学校发展的践行者和参加者,又做师生利益的守护者和捍卫者,时时、处处为学校着想,为师生着想,在高质量、高效的服务中达到个人价值。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展方案》的公告【附件废止】
中发〔2023〕9号 2023年4月9日
【本公告附件四废止,废止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公告》(全文)】
为贯彻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开展方案。
一、详细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大数据细分研究,明确政策,稳步逐步递次推动,力争用 3 到 5 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开展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开展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开展方式和步骤
自2023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开展范围的机关,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全面开展录用、考查、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23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根据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1个步骤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2个步骤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开展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根据《公务员登记开展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一定要满足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一定要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可以超编登记。登记工作采用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查核验、审批及备案机关。未来,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开展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需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超过规定职数的,要采用措施,一步一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在国家相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开展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成功后,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开展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根据确定的职务执行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配套法规建设
配套法规建设是开展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要遵守法制统一的原则,
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 3 到 5 年时间,一步一步建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严格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可以违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暂时还没有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意见。在公务员法开展的同时,中央印发的相关党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文件不可以再执行。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更改或废止。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针对公务员法开展之前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暂行规定》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外单独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开展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个主管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与的工作班子,负责开展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仔细履行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逐步递次推动公务员开展工作。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开展方案,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开展中产生的问题,仔细处理,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开展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不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形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偏,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开展。
附件:
一、《公务员范围规定》
二、《公务员登记开展办法》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废止】
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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