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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时间从何算起

时间:2023-07-12 12:3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面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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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本文主要针对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时间从何算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细则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开展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都应该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详细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公开招聘的、考务组织、信息公布、组织报名等各项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供有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凡满足条件的各种人员都可以报名应聘。

第七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循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可以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公告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查验;

(四)考试(笔试考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查;

(七)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署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还有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才,按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一定程度上简化招聘程序,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还有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信息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人员空缺还有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很小一部分确因工作需,经人事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其他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员数量、拟招聘人员数量;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法,时间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一年1月份,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当年招聘计划总数,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展。计划数核准后,年内如果是因为详细情况确需增多计划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当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开展情况,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信息。招聘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涵盖: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员数量、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址位置和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考试、考查时间、内容、范围、方式,还有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考试、面试所占总数比例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号码等需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信息可以在报名启动7个工作日前在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共人才服务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及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在公告信息时间和地址位置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确定满足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数量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小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员数量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够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对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员数量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公布公告信息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很难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采用笔试考试、面试等方法进行,即事业单位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可采用笔试考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法,也可以采用独自笔试考试或独自面试的考试方法。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针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以按照需重点进行实质上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或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大多数情况下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需要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我们全体应考者发布,并严格根据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法由事业单位按照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后后,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大多数情况下应先进行笔试考试,笔试考试以后按成绩从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根据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信息。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大多数情况下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县(市)、区的面试大多数情况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质上操作等各种方法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为5-7人,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还有相关专家组成。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考试和面试成绩按公布的招聘公告信息中确定的占比计算满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确认参与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用独自笔试考试或独自面试考试方法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按笔试考试或面试成绩直接确认参与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总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中,从到低分,按照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公布的招聘公告信息中确定的占比,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和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招聘岗位需及其相关规定确定,但一定要事先在招聘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确。体检可以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查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查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形进行具体考查。考查要客观、公正,仔细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查材料。同时对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查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按组织原则,按照考试、考查、体检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这个时间段,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不是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查核验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查核验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查核验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基础上,签署《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可以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还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需要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循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考试试卷、考试试卷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仔细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途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偏,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一定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查途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查途中参加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有意或恶意泄露考试中试卷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查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能承认,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受聘的,需要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有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取的费用的项目,一定要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甬人调〔1999〕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有关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时间从何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时间是从签署聘请任职合同启动计算 。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周年计算,即年初到年底,连续五年为一个聘期。目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离,有任职资格还需要有岗位才可以聘请任职,即职称评定时间和聘请任职时间是不完全一样的,评定时间会一定程度上早于聘请任职时间。

从签定聘请任职合同书时间启动开始计算。我们国内事业单位均实行的专业技朮职务资格聘请任职制管理,在获取了专业技朮职称职务资格证后均要与用人单位签定聘请任职合同书,获取聘请任职证,才可以正常工作,享受对应岗位等级薪资,大多数情况下聘请任职周期为五年,聘请任职时间晚于获职时间。

大学正式编制和聘用的区别?

答:大学正式编制和聘用的区别主要是稳定的问题,假设是正式编制那就是事业编制是吃国家财政饭的员工,而且,比较稳定,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式员工,而聘用制相比有编制的员工就显的不稳定,三年或五年签一次聘用协议,假设到时学校不签就等于解聘了,也就失业了,故此,是有实质区别的。

区别还是挺大的:

1.从稳定性来看,正式编制稳定的多。

2.从人事关系来看大学聘用制大多数情况下以合同的形式跟用人单位确定基自己事关系。而正式编制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用签署合同的,其档案在上级单位也有备案。

3.从工资发放形式来看,聘用制的薪酬待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聘用单位直接发放的,而正式编制是财政拨款。

区别很大的,大学正式编制是报名参与事业单位考试考进去的,福利待遇都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来的,不会差。而聘用就是签署劳动合同关系形式的用工形式,假设产生改革可能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了,不稳定,而且,待遇也没有编制内的高。

大学正式编制是正式在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是合同制身份人员,不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其实就是常说的一个是正式工,一个是合同制身份,在工作稳定性上和待遇上差别很大,遇有工作不可以再需,学校会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因为这个原因,大学正式在编人员和聘用制人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主要区别就在于正式编制是教育部对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员工人事关系在教育部而不在学校,聘用就是学校可能直接招聘的员工和教师

正式编制是发的是财政工资与市里的各自不同的补贴,而聘用人员只是发的你的单位独自发的工资,没有绩效考查工资,

浙江辅警管理办法?

帮助预防\b\u0007\u0005\u0005、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b\u0007\u0005\u0005、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b\u0007\u0005\u0005、堵控\b\u0007\u0005\u0005、监控\b\u0007\u0005\u0005、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u0007\u0006\u0006\b,保护案(事)件现场\u0007\u0006\u0006\b,抢救受伤人员;

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监督和保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平日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平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可以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证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等社区警务工作;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道路交通,劝阻、纠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帮助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文职辅警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帮助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可以具体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不允许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还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变动调整。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的详细指导下统一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需要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公布公告信息,根据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笔试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经招聘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需要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岗位想求的年龄、专业资质、针对技能等条件。

具有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还有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是,有关条件需要在招聘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招聘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的配偶、孩子为警务辅助人员;无配偶、孩子的,可以招聘其兄弟姐妹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烈士;

(二)公安英模,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三)因公(工)致使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国家规定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查奖惩、岗位责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公安机关需要定期开展法律、保密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还组织考试。考试成绩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纳入年考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工作绩效、教育培训等情形进行年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层级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一年具体安排一部分岗位招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收录取人民警察的,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不可以将警务工作秘密和工作中取得的未公开的信息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发放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工作服装,戴上标识还带上工作证件。因工作需穿着便装的,需要带上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穿着工作服装、戴上标识。

按照工作岗位需,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可以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交回发放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还根据相关规定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途中,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的,需要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二)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导致重要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和服装装备、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详细标准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确定。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部门建立满足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反映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行变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对从事危险程度非常高岗位的,还需要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需要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健康检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奉献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警务辅助人员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规定》相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妨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监督和保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平日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平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可以独自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证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等社区警务工作;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道路交通,劝阻、纠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帮助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文职辅警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有关辅助工作: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帮助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可以具体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不允许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还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变动调整。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的详细指导下统一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需要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公布公告信息,根据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查验、笔试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经招聘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需要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岗位想求的年龄、专业资质、针对技能等条件。

具有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还有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是,有关条件需要在招聘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招聘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的配偶、孩子为警务辅助人员;无配偶、孩子的,可以招聘其兄弟姐妹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烈士;

(二)公安英模,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三)因公(工)致使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国家规定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查奖惩、岗位责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公安机关需要定期开展法律、保密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还组织考试。考试成绩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纳入年考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工作绩效、教育培训等情形进行年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层级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一年具体安排一部分岗位招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收录取人民警察的,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不可以将警务工作秘密和工作中取得的未公开的信息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发放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工作服装,戴上标识还带上工作证件。因工作需穿着便装的,需要带上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穿着工作服装、戴上标识。

按照工作岗位需,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可以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交回发放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还根据相关规定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途中,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的,需要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二)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导致重要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和服装装备、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详细标准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确定。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部门建立满足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反映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行变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需要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对从事危险程度非常高岗位的,还需要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需要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健康检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奉献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警务辅助人员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规定》相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妨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办高校聘用制和事业编的区别?

公办高校聘用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公办学校聘用制和事业编制是有区别的,公办高校聘用制是合同制是非正式职工,没有编制,而事业编制是有编制的是正式职工,这两者在工资待遇,奖金,请假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是有差别的,故此,聘用制和事业编制是有差别的。

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处理;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处理。

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其实低不少或缺项。

3、正式编人员可在事业单位当中改变;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事业单位聘请任职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假设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请任职制,如法院的聘请任职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根据公务员的待遇。

5、合同制人员随时会被辞退;正式编制人员如无错误一定要要工作满合同年限才可以辞退。正式编制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一签就是3到5年的工作时间。

6、正式编制人员需每一年去人事局缴纳人事代理费用;合同制人员不需要。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直接和工作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来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制是合同工,无正式编制。事业编有正式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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