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制度是1993年启动开展的。1993年,《公务员暂行规定》颁布。
原人事部于第二年下发《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录用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开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中国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收录取制度)的简称。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满足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开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已经形成了比较的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满足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 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聘考试工作时间被固定下,报名时间在每一年10月10号到20号左右,考试时间在每一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六和星期天。 省以下公务员考试时间暂时还没有固定,欲报考人员应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各种新闻媒体相关招收录取公务员的信息,避免错过报考时机。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们国内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收录取制度)的简称。是我们国内改革开放以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此从根源处上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处理了官员能上不可以下的问题,提升了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机关作风和服务意识。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一定要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程序,才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以此结束了公务员选拔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
1993年启动开展的。
1993年,《公务员暂行规定》颁布。
原人事部于第二年下发《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录用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1993年启动开展的。
1993年,《公务员暂行规定》颁布。原人事部于第二年下发《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录用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从1994年正式启动。
1993年,我们国内颁布了公务员暂行规定。规定从1994年启动,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定要经过考试选拔。
制度开展20余年来,为国家选拔了不少人才,尤其是优秀人才更多。为各位青年学子广开了进入体制内的门路,也成就了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
公务员考试是从1993年启动的,当时是面向在职人员,报考人员也很少。2006年公务员法的出台开展,公务员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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