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地点位置: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政编码:310025
黄志平,男,汉族,1961年10月生,浙江玉环人,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与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浙江自然资源厅厅长。
2021年10月29日,浙江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黄志平的浙江自然资源总督察、浙江海洋局局长职务。
2021年11月25日,浙江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审议表决,决定:免去黄志平的浙江自然资源厅厅长职务。
黄志平免目前何处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浙江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有以下这些情况:第一这些规定都是地方规定,这当中规定电动车必需停在非机动车位上,不可以乱停放。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还有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需要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行政执法资格后,才可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入职宣誓,并自觉践行承诺。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不可以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积极采取说服、疏导执法方法,运用整个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需要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法得当。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循廉洁纪律,公私分明、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培训,提升能力素质水平。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戴上统一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需要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的事由、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公告被调查人到场,被调查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 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予以记录;
(二)现场制作笔录,载明调查时间、地址位置、对象、 措施、结果等内容。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工作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
(三)需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核查的,需要以合理数量 为限,不可以违反规定重复抽样;
(四)涉及专业性问题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 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可能涉及重要财产权益的执法行为,需要进行录音录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充分听取并记录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需要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整个省统一的文书参考样式,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并按照详细情况选择送达方法。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推广采取电子送达方法,提升行政效率。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结束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将调查笔录、音像记录等有关证据和审查核验签批等材料一并编目装订、立卷归档、集中储存、好好保存。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2021年11月25日,浙江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综合行政执法规定》,规定将会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是一部充分反映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特点的创制性立法,充分反映立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确认浙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制度框架,将具有浙江特色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努力解开改革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条 为了逐步递次推动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证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有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整体政府观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法,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查监督机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司法行政、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展等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详细担负整个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详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职责详细担负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详细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建设和管理整个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达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需要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网络+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需要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详细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会同省相关部门审查核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对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还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质上,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都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有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详细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逐步递次推动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可以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编制乡镇、街道详细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发布后组织开展。
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整合基层执法职责,组织建设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派驻的执法队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需要对目录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按照执法依据变化、评估结果还有工作实质上,对目录进行变动调整。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逐步递次推动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处理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详细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
(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
(五)支持和详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
(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
(八)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变动,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推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按一件事进行集成,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不要重复检查。详细办法由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组织制定。
行政执法活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
(二)涉及不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区域或者层级当中职责衔接的;
(三)不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的不一样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需要同时一次性开展。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加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加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开展,相关参加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当中需要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署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法,明确详细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该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高效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证。
第十七条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相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及时给予详细指导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可以向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提出,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满足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途中,对发现的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有权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法固定线索信息,并及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有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遵循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整个过程记录、重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等基本制度,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平日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按照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对应增减随机抽查的占比频次和可能性,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很好、风险很低的一定程度上减少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详细指导,明确执法层级管辖,统一执法规范,全面推动开展数字化执法,促进线上线下全方位一体化融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升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络在线听证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保证执法数据满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查核验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查核验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查核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繁简案件分流、专业业务分类等方法,优化组织结构和力量配置,提高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加强职业发展激励,保证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参与省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与行政执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获取的行政执法资格五年内有效,在这里这个时间段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执法协同工作需,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执法协作协议,参与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同及其他跨省域执法协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加调查巡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证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奖惩、退出管理,依法保证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着遇。
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区)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达到统一招收录取、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按照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人员情况,专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内部交流。
省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要求,编制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划,推动开展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业务详细指导,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大行政执法投入,推行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有关执法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考查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健全评议、考查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查,并加强评议、考查结果地运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有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号码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同时废止。
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处理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出台意义:
全国首部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证作用。
确认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制度框架,将具有浙江特色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亮点一-培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观念
综合行政执法定义:根据整体政府观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法,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条)
规定明确设立综合行政执法详细指导机构,详细担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详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将工作内容进行细化。(第四条、第十二条)
亮点二-构建整个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
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规定明确组织建设整个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并全面运用到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联动指挥、监督评议等。(第五条)
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第二十三条)
亮点三-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
规定明确了执法事项由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详细指导目录和市级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组成。(第七条)
规定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质上将专业执法队伍的部分或者都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并对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第八条)
亮点四-明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方法和途径
规定明确基层管理迫切需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依法赋权镇街。不具备承接能力的镇街可以通过派驻方法开展执法工作。(第九条)
亮点五-逐步递次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执法协同
通过综合查一次,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可按一件事集成。规定明确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情形和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同时明确了执法监管分离,行政处罚权依法划转后,相关行政机关需要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建立了行政执法机关间的证据互认制度。(第十八条)
亮点六-促进执法规范统一
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规定规定,执法机关需要遵循法定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第二十条)
规定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查核验协作机制,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查核验。(第二十四条)
亮点七-统筹行政执法保证
为解开实践中碰见的执法范围限制的问题,规定规定按照执法协同工作需,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九条)
规定规定可以按照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详细化。(第三十条)
亮点八-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合力
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第三十四条)
健全政府层级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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