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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为什么参加后备干部选拔活动

时间:2023-07-20 12:5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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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为什么参加后备干部选拔活动和村后备干部遴选程序调查推荐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后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制度,为公司培养和储备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队伍,为公司的改革和持续时间发展提供人才方面的保证,现按照我公司的实质上,特制定后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为什么参与后备干部选拔?

第一是有这个机会,自己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条件,故此,就报名参与后备干部选拔,其次,这也是一个锻炼的机会,有机会就要把控掌握住,我相信我又这个能力。

参与后备干部选拔是党组织对你的信任、培养,对你能力的锻炼、提升。同时也是为你开拓新的工作平台作准备,为新老干部交叉替换做好组织保证,保持党的事业发展后继有人。

什么叫村级后备干部?

村级后备干部是指在村级组织中,由村干部按照需招募、培养和选拔的具有一定条件和潜力的村民。他们同样具备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可在缺少村干部的情况下,代替村干部工作。同时,村级后备干部也是村级干部队伍中的重要后备力量,为担负未来村级领导工作做好准备。村级后备干部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政治素质高,有明确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立场;二是具备基本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三是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四是具备一定的学习和思考问题的能力。为了培养和选拔更多的村级后备干部,村干部需加强对村民的引导和培训,提升村民参加村级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村级后备干部是指在村级干部中培养出潜力人才,加强他们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并作为村级干部的备用人才。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是村级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他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村级干部的队伍更健康和有力,以应对各自不同的很规的和突发的事件。村级干部负责在自己的村庄中管理整个社区,涵盖公共资源的分配、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建、社区事务的组织和协调等,因为这个原因,这些干部一定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需整个村庄的支持和参加,不仅提升了村庄干部的整体素质,也为村庄未来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夯实了基础。

村级后备干部指的是在村级组织中具备潜力和能力,并受到培训和详细指导的一批人员。他们是村级干部队伍的补充力量,一般由村委会按照各方面情况评选出来,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这些人员可以是年轻有为的村民、退休干部或在外务工多年后回到故乡的人。村级后备干部的重要意义在于,他们不仅可以为村级组织提供更多的人才资源,缓解村干部队伍不够的状况,还可以推动村级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培养和选拔村级后备干部也是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必要措施。

村级后备干部是指具备一定政治素养、经验和能力的农村居民,作为村委会或农民自治组织的决策机构成员,负责帮社区处理平日问题和难题,还在村委会或农民自治组织内部成员中一步一步储备和培养下一级干部。村级后备干部是村级干部的重要后备力量,需注重他们的人才培养和选拔,以保证未来的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村级后备干部也需持续性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胜任未来的领导工作。在现代化进程中,村级后备干部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和能力,帮社区更好地发展和进步。

村级后备干部是指在村级领导班子中,被村委会(或村党支部)在平日间工作中觉得具有潜力或特长的年轻人或优秀干部,被选定进行培养和锻炼,以备用人才。村级后备干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平日间的工作中持续性提升自己的水平和能力,为进一步成长为优秀村干部把基础知识功底打好。村级后备干部在工作中要持续性锻炼自己的组织能力、执行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并通过培训学习来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村级后备干部是农村基层班子的重要后备力量是村级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些。

公开选拔村级后备干部是正式的吗?

村干部选举当选后肯定是正式的,他的当选是通过村民合法选举,得票取得合法多数选票当选。然后報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可以立马上任。村干部是政府基层的领导者,负责带着村民发家致富,组织群众积极生产,脱除贫困,走向小康生活!那就是村干部要做的事。

农村后备干部未必是正式干部。

后备干部转正时常要看是不是有领导岗位的空缺,再看后备干部是不是有基层经验是否德才素质好是否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看是不是满足领导职位的任职要求等因素。其实,我们有很多干部是从农村后备干部通过组织多年培养,考察才一步一步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的。

后备干部推荐有用吗?

有用,等于进入组织部门和领导的视野,在机会来了,就可能被提拔。目前的干部选拔任用,除了正常提拔以外,还有后备干部选拔制度,比较优秀的干部由单位推荐,组织考察,进入后备干部库,一有机会,就可以被提拔。虽然优秀的人才到哪里都发光,但进入后备干部推荐还是有更多的机会的。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备干部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选拔培养的,就算是事业单位也是有用的,在以后的晋升当中是优先考虑后备干部,不过也有例外,每个人的成长与进步都是和工作成绩分不开的,不管是后备干部和不是后备干部,都要努力工作,做出重要奉献才可以有机会晋升,有机会被提拔和重用。这是干部使用基本的也是一定要具备的条件。

后备干部推荐是选拔领导干部一定要经历的程序。第一要列入后备干部人才库,经过不短的一个时期工作中的锻炼观察后,在单位我们全体员工会议上进你民主测评,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后,通过后才可向组织部或人社局推荐,再由组织或人社部门及纪监部门人员组成的考察考察后才可任命,任命前还需要进行公示,并对后备干部进行法律和党的基础理论考试。

有用,听民声,为民服务,听取老百姓的心声

贵州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选拔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满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需要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培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式分析和处理实质上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自不同的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仔细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质上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于集中正确意见,擅长于团结同志,涵盖团结同自己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

  (一)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二)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三)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需要在乡(镇、街道)副职或副科(局)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需要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培训,确因情况特殊在提任前没有达到到培训要求的,需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需要满足《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以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只可以越一级。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需要报经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可以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涵盖会议投票推荐和很小一部分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根据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参与: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和纪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特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参与的人员。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持,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发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相关要求;

  (二)在内容框中填写推荐票,进行很小一部分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很小一部分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按照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很小一部分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多于拟任职务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需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一定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核验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人选考察对象,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结合公务员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新再来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需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根据中央、省委规定,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按照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详细考察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按照考察对象的不一样情况,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透彻的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按照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工作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及联系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相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征求县(市、区、特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委托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自己档案。考察材料一定要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了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够;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需要具有非常高素质和对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需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一定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详细,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自己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需要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酝酿需要按照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一样情况,分别在县(市、区、特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相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需要征求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闭会这个时间段,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需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一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讲解、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需要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很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知道的,需要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需要及时查清,不要久拖不决。

  县(市、区、特区)党委相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复议的,需要经县(市、区、特区)党委超越半数成员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特区)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讲解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形;

  (二)参与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县(市、区、特区)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越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拟任免干部,需要呈报县(市、区、特区)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自己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需要严格审核查验。

  第三十四条 需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公告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七天。公示结果影响不了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非选举出现的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查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大多数情况下按试任前职级具体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指定专人同自己谈话。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时间计算:

  (一)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那天起计算;

  (二)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那天起计算;

  (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向同级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那天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和提名

  第三十九条 乡(镇)党委换到时候,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按照县(市、区、特区)党委提名意见,由上届乡(镇)党委提出,根据相关规定选举出现。

  第四十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需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现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讲解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需要仔细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现的乡(镇)领导干部人选,需要按照县(市、区、特区)党委的推荐意见,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推荐书,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向同级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面,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三条 乡(镇)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假设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一样意见,党委需要仔细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假设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需要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四条 乡(镇)党委推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按照工作需和自己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可以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也可以按照工作需,在本县(市、区、特区)范围内进行。

  通过公开选拔确定的拟任用人选,不是公务员的,应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参与竞争上岗的人员需要为公务员。

  第四十六条 报名参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需要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县(市、区、特区)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开展,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发布职位、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升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一定要交流。

  同一乡(镇、街道)的党政正职大多数情况下不一样时易地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公告后,需要在县(市、区、特区)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制要求时间内到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需要任满一届。

  第四十九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同一乡(镇、街道)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镇、街道)从事组织、纪检、财务工作。

  担任乡(镇)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自己成长乡(镇)任职。

  第五十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自己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考查、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越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查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因公辞职是指乡(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变化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四条 自愿辞职是指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一定要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特区)党委审批。县(市、区、特区)党委需要自收到申请书那天起90天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利擅离职守;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二)已经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要再担任现职,由自己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任职这个时间段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责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需要免去现职。

  第五十七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根据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满足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升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室、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可以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改变、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自己的配偶、孩子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化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改变时,冲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相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能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全部无效,由市(州、地)党委或者组织部门责成县(市、区、特区)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偏,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改变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偏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县(市、区、特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立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还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需要追究县(市、区、特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县(市、区、特区)直属单位科(局)级及其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其基本条件和资格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贵州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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