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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3年版全文,新公务员法释义全文新

时间:2023-07-24 12:3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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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3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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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18版全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找到了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这当中涵盖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查,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监督与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请任职和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还有其他情形需任免职务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一定要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一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时,可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出现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产生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出现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一定要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需要

新公务员法释义全文?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释义】本条是有关不可以利用申诉、控告进行诬告、陷害他人的相关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任何一个公务员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可以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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