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 )、《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相关问题的公告》(人社部规〔2017〕17号),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开展。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详细指导监督下,由单位组织开展;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详细指导监督下,原则上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也可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由单位组织开展。
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也可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由单位组织开展。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以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工作需和岗位空缺情况,向同级编制部门申报招聘计划。申报招聘计划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经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同级编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盖章。招聘计划主要内容涵盖:单位编制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招聘岗位类别、招聘人员数量及编制性质等。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备案。未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可以组织开展。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备案。
市州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并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涵盖: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时间、地址位置、方法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址位置、方法,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式,考试成绩发布方法和咨询电话号码;
(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法;
(七)拟聘人员名单发布方法、举报或投诉电话号码;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说明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统一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门户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公布招聘公告信息,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公布时间很多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布招聘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须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完全一样。招聘公告信息一经公布,需要严格执行,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需要提出修改内容及理由,报原审查核验方案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重新公布或公布补充、变更公告信息。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照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可以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该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合适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详细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明确对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核查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都可以以报名应聘。报名可以采用网络在线报名或现场报名方法,报名时间很多于3天。
第十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者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暂时还没有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已经在接受司法调查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各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被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没有的人员;
(五)法律、政策规定不可以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查验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负责资格审核查验的单位和人员要仔细履职,严格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信息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准确把控掌握审核查验标准,统一审核查验尺度,不可以随意放宽招聘条件。对未通过资格审核查验的人员,招聘单位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义务接受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核查验贯穿招聘工作整个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满足岗位考试报考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用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察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需要形成竞争。有效报名人员数量与岗位招聘人员数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可以低于3∶1。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很难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取消、核减对应岗位招聘计划或降低开考比例,也可更改考试报考条件、延长报名时间。
第十九条 凡是经过批准降低开考比例开考,或实质上参考人员数量没有达到到开考比例的,应设置及格成绩分数。及格成绩分数可以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明确。
第二十条 考试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笔试考试、面试和实质上操作能力测试等方法进行。招聘单位可以按照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这当中一种或几种方法考试,也可选择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考试。考试方法可以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既可以委托专业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出题和制卷,也可组织专家自行出题和制卷。考试内容,应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由事业单位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和实质上操作能力测试考官应通过抽签的方法随机出现。面试考官大多数情况下由7人或9人组成,原则上外聘考官应占多数。实质上操作能力测试考官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人,由本行业、本专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考试、面试、实质上操作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分值权重,还有从上一环节入围下一环节人员的确定方式、入围比例等,可以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明确,并适时发布入围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所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其他急需缺失专业人才才,县(含县级市)、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其他急需缺失专业人才才,经市州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没有设立置开考比例,采用直接考查的方法公开招聘。直接考查应成立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查,并作出书面考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按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可以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明确,体检医院应出详细检结论。
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公告那天起七日内可以向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
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应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按照考察对象的情况采用一定程度上的考察方法,并形成详细的考察结论。
第二十七条 招聘计划产生空缺时,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可以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多不能超出2次;也可不能递补,取消招聘计划。递补的相关要求可以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明确。
第五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招聘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并将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还有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查验。
第二十九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合格的拟聘用人员,需要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门户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涵盖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监督电话号码。公示时间很多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花名册》(附件3)和《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附件4),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有关手续。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由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可以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有关手续后15日内与被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用人员的入职时间从与招聘单位签署聘用合同那天起算。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可以应聘该单位秘书、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还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或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需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仔细履行有关职责,对公开招聘途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偏。公开招聘组织开展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整个过程参加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行《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有关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告》(湘人社发〔2017〕5号)。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详细开展细则,并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委组织部、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2.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3.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
4.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附件1
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填写单位:(盖章) 填写人: 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填写时间:年 月 日
单位
单位
性质
编 制 情 况
岗 位 聘 用 情 况
申 报 人 数
编制总数
余编数
岗位类别
岗位数
聘用人员数量
合计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管理人员
人员数量
编制性质
人员数量
编制性质
人员数量
编制性质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合计
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
审 核 意 见
编制部门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注:1.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须填写本表。
2.本表是办理聘用手续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3.招聘单位须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本表,并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一并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4.本表须填写一式四份,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编制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应聘单位: 应聘岗位:报名序号:
姓名
性 别
民族
相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职称、执(职)业资格
获取时间
户 籍
所在地
婚姻状况
档案保
管单位
居民身份证号
有何特长
通讯地点位置
邮政编码
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简历
与应聘岗位有关的实践经历或获取的成绩
应
聘
人
员
承
诺
自己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满足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承诺自己主动放弃考试和聘用资格。
应聘人签名:
年月日
资
格
审
查
意
见
经审核查验,满足应聘资格条件。
审核查验人签名: 招聘单位(章)
年 月日
备
注
说明:1.报名序号由招聘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2.学员一定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上面说的内容,如填写虚假信息者,取
消考试或聘用资格。3.经审核查验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由学员现场确认,此报名表由招聘单位留存。
4.学员需准备1寸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请写上自己的名字。5.如有其他学术成果或课
题及需说明的情况可另附。
附件3
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
招聘单位:联系人: 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毕业学校
所学
专业
职称、执
(职)业资格
聘用岗位
备注
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意见
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
部门意见
注:1.拟聘人员定下来以后在内容框中填写此表,与已审查核验的《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一起,作为办理聘用手续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2.本表须填写一式四份,招聘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编制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4
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 生
年 月
政治面貌
籍贯
户 籍
所在地
户口
性质
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
婚姻
状况
已婚□
未婚□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学 历
学 位
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
获取时间
执 业 资 格
获取时间
曾受过哪种
奖励或处分
聘用单位
单位性质
聘用岗位
类别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简 历(从高中起)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考试成绩
笔试考试成绩
面试成绩
实操成绩
综合成绩(或
直接考查结论)
体检结果
考察结果
聘用单位意见
年月日
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
年月日
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
部门意见
年月日
备 注
湖南人社厅制
(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二)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备案制度,(三)人岗相适原则。
答: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这当中,管理岗与技术岗是干部身份!三个岗位都是事业编,事业单位专技转管理是以后,技岗与管岗自由转任,工勤岗更可竟聘!
规定,专技,学习期满工作一年就可提拔管岗。管理八级由组织部考察任用。专技直接转任管7级属超提拔,有工龄及职称要求!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按照工作需、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个人资历等因素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资格:
1.晋升五级职员,需要聘(任)六级管理岗位或者六级职员 5年以上;
2.晋升六级职员,需要聘(任)七级管理岗位或者七级职员 4年以上;
3.晋升七级职员,需要聘(任)八级管理岗位或者八级职员 4年以上;
4.晋升八级职员,需要聘(任)九级管理岗位或者九级职员 4年以上;
5.晋升九级职员,需要聘(任)十级管理岗位(十级职员)2年以上。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考查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
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考查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
3、新招聘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查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考查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
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考查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
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占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直事业单位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组成部门所直属的事业单位,省直事业单位待遇大多数情况下是财政直接拨款,享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保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自己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这当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百分之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百分之80计发;
以上就是本文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关规定,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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