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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期满后可以调吗,公务员考察期多长时间结束

时间:2023-07-28 15:4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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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期满后可以调吗
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任期满后可以调吗,公务员考察期多长时间结束和公务员任期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任期满后可以调吗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务员任期满后可以调吗?

公务员任期内是不可以调的。

公务员考察期多长时间?

公务员考察期时间是不固定的,按照不一样情况会带来一定不一样,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未确定考察期:有部分单位在录用公务员后,可能需进一步了解和考察其表现,因为这个原因会要求必须未确定的考察期,大多数情况下在半年左右。

2. 固定期限考察期:固定期限考察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一年,但也有例外情况,单位可能会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缩短或者延长考察期。

3. 不定期考察期:有部分单位采用的是不定期考察制度,要求公务员在任期内自始至终保持满足条件的表现,不然有被解除聘用的可能。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考察期依然不会基本上相当于试用期。考察期是对公务员在聘用后工作表现进行监管和评估,试用期则是对新入职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查的不短的一个时期。

公务员任职规定?

公务员的要求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有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其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单方便易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满足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逐步递次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培养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擅长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调整,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出现,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根据相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真真切切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开展。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分析和处理实质上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培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经得起各自不同的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培养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仔细调查研究,可以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于团结同志,涵盖团结同自己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具体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需要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需要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需要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需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因情况特殊在提任前没有达到到培训要求的,需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需要满足《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需要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在重要时刻或者担负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要奉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破格提拔的干部,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很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不可以突破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没有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可以破格提拔。不可以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可以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还有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深化对干部的平日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日间,全方位、多的视角、近距离了解干部。按照平日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工作需和领导班子建设实质上,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开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相关方面建议和平日间了解掌握并熟悉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一定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按照工作需,可以早一点核查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按照工作需和实质上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出现人选的一种方法。领导职位产生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适合人选的,尤其是需补充缺失专业人才才或者配备结构需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出现人选;领导职位产生空缺,本单位本系统满足资格条件人员数量有点多且需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出现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需要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成绩、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需要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涵盖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根据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按照拟任职位的详细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用听取意见的方法进行,这当中正职也可参照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需要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进行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早一点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概括地叙述纲目、要点的公文、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有关材料,提出相关要求,提升谈话质量;(二)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情况还有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需要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相关政策,讲解参考人选出现情况,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在内容框中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大多数情况下由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参与: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可以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需要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

参与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二十条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先进行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需要差额提出。单位人员数量较少、参与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人员范围基本一样,且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意见集中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不可以再进行会议推荐。

按照工作需,可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还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进行民主推荐的,参与民主推荐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大数据细分研究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还有其他需参与的人员参与;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与。参与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需要按照工作需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日了解、综合分析研判还有岗位匹配度等情形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基本上相当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考查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没有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要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多于拟任职务人员数量,很小一部分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耗费时长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开展,按照工作需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新再来考察工作实绩,紧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观念、推动优质发展获取的实质上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等情形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纯粹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需要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打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形。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循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形。

按照实质上需,针对不一样层级、不一样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控掌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保证充裕的考察时间,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按照考察对象的不一样情况,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透彻的了解情况,按照需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还有缺点和不够,鉴别印证相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机关相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相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很小一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按照需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查核验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需要事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一定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需要由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定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自己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一定要写实,评判需要全面、准确、客观,用详细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还有主要特长、行为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够;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查核验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形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非常高素质的人员组织建设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需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一定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详细,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需要按照职位和人选的不一样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相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需要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需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需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大多数情况下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那天起30天内未予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双方意见不完全一样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定要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需要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这个时间段,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需要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一样意见的;

(三)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四)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暂时还没有调查了解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要问题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要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讲解、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需要逐步一个个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需要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意见分歧很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相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复议的,需要经党委(党组)超越半数成员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讲解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形,这当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根据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相关工作事项,需要说明详细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与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越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一定要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自己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需要严格审核查验。

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很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公告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需要真实准确,方便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需要说明破格的详细情形和理由。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影响不了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方罗列出来的非选举出现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查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自己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够,提出要求和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还有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需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那天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我们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那天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那天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那天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讲解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有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需要仔细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需要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提出,讲解所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需要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相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假设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一样意见,党委需要仔细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假设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根据政协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升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需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需要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一定要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可以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大多数情况下不一样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需要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需要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时间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逐步递次推动地方与部门当中、地区当中、部门当中、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当中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严格把控掌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可以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可以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要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公告后,需要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制要求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需要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可以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还有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自己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还有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自己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自己一定要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需要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涵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需要满足相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具体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可以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影响期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需要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根据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可以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需要按照详细情形、工作需和个人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对满足相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需要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职务名称、提升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升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化,主要领导成员马上就要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马上就要离任时,冲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恶意修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个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整个过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相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领导成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改变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避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还有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相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相关领导成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仔细受理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偏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相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还有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本规定制定对应的开展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新公务员法选任不连任其所任职务终止公务员身份是不是保留?

不保留。因为按照新公务员法,公务员选任合格后连续任职期满后,需经绩效考查并确认绩效优秀才可以连任。假设连任失败或不参与绩效考查或考查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称职以下等次,其所任职务将终止,公务员身份也会同时终止。因为这个原因,假设不连任,其所任职务终止时,公务员身份也会随之终止,不可以再保留。新公务员法的开展,为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也提升了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强了公务员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促进了公务员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因为按照新公务员法,选任不连任的公务员职务终止后,其公务员身份也就随之消失。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要一部分不称职或失信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限到期后轻易转为离退休干部或职业经理人,以此继续享受公共资源。虽然有争议,但是,保留公务员身份的概率较小。在新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考查等方面的制度,旨在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能力。同时,这也要求公务员在职这个时间段持续性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做出更好的成绩,为人民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选任人员因不满足条件被取消资格、考试作弊,或者不可以胜任工作不能任用的,他的担任原工作这个职位的公务员身份不受影响;担任新工作的,其担任原工作这个职位的公务员身份终止。因为这个原因,假设新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选任人员不连任其所任职务,既然如此那,他的担任原工作的公务员身份将终止。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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