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任用一定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选拔,竟争上岗把政治立场,方向放在首位,思想品德,文化知识,业务能力,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还有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是的,取消了计生审核查验。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进入新阶段,取消干部任耗费时长的计生审核查验已经是目前的趋势。同时,也满足我们国内发展的需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该政策的取消将有助于处理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阻碍和限制,为干部选拔提供更公正、更合理的机会和平台。同时,也会促进促进生育政策的转变,鼓励人口合理、健康生育。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依然不会说明了放开生育政策,仍可以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框架下合理规划人口。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了。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开展多年,已经初步完成了调整人口结构的目标,同时也产生了各自不同的问题和影响,故此,在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需下,取消计生审核查验是肯定的趋势。除开这点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可以促进干部选拔的公正性,不要因个人计生情况而影响选拔结果,也满足国家优生优育的政策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依然不会代表计划生育政策都放松,也还是需遵循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还有各项政策规定。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已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取消了计生审核查验制度,因为这个原因涵盖干部任用在内的各个领域都已经取消了计生审核查验制度。这一政策的开展有助于促进人口结构优化,提升生育率,同时也保证了个人的权利和尊重了个人的选择。延伸内容:除了全国干部任用外,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制度也涉及到很多方面,如婚姻登记、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等。这一举措的开展,充分反映了国家愿意为人口问题的整体发展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
是的,全国已经取消了干部任用计生审核查验。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从限制生育到鼓励生育,计生审核查验已经不可以再适用于现代社会,过去干部任用计生审核查验也存在着人为干预、腐败等问题,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可以不要这些问题的产生。除开这点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也可以够提升干部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干部任用更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官员激励和队伍建设的优化。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了。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渐渐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不可以再要求计生审核查验。这个举措是为了进一步推行全面二孩政策,减少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无谓限制。除开这点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也可以够减轻干部选拔任用的流程,提升效率,还尊重干部的家庭生活。更进一步,取消计生审核查验是中国社会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反映,可以激发大家的生育意愿并促进生育健康和幸福。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已取消计生审核查验。这是因为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计生审核查验已不可以再适用于干部任用,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可以不要对干部选拔的没有必要要干扰和影响,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除开这点取消计生审核查验还促进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的效率和公正性。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依然不会说明了不重视,而且对工作也不负责任生育政策,干部任用仍需遵循国家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人口和社会的持续时间发展。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已经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因为计生审核查验的开展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但近几年来政策已经转变,鼓励生育政策渐渐推广,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也是政策的一些。这项政策的开展,促进干部选拔的公正和透明,也可以推动我们国内生育政策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是的,已经取消了计生审核查验。因为近几年来,我们国内政策持续性调整和变革,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和经济,政府将重点放在了人口、教育等领域的改善上。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也是这当中的一项政策变革,旨在减轻干部的压力,提升干部的工作效率。同时,取消计生审核查验那就说明政府愿意更注重人权和尊重个人隐私,这也是一个向良好社会制度的迈进。可以看得出来政府已经在加强对干部的权利保护和人权保证,这也满足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已经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了。因为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取消计生审核查验已成为肯定趋势。除开这点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干部人才的作用,让留任的干部更专注于工作。同样地,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也是为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降低家庭压力和孕产妇死亡率。这个举措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因为这个原因,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不仅仅只有利于干部选拔和人口政策调整,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福祉的提升。
是的,全国干部任用取消计生审核查验了。因为过去,在干部任用途中,计划生育审核查验长期以来都是必要的环节,但目前取消了计生审核查验,表达国家已经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同时也强调了人才优先的重要性。除开这点取消计生审核查验还有助于减轻干部申报时所需的手续和时间,促进审批速度的提高,以此更好地发挥干部的能力和作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还有其他情形需任免职务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一定要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一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时,可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出现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产生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出现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一定要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箭、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自己。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觉得对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受箭、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箭,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 机关按照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升公务员素质的需,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针对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按照需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担负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需要进行针对业务培训;对我们全体公务员需要进行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这当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架理。
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来终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法涵盖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需要按照上面说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一样职位当中转任需要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按照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还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需要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自己申请交流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需要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自己需要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回避的情况。
机关按照公务员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核查验后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也可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映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一样职务、级别当中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需要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给予对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证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取得帮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可以再次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可以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还有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这当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辞去公职:
(一)没有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面说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且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四)已经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核查验,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化依照法律规定需辞去现任职务的,需要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需要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自己不提出辞职的,需要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可以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根据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需要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以早一点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加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查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早一点退休未予批准;
(七)没有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查验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觉得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相关的针对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请任职
第九十五条 机关按照工作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满足条件的人员中毫不犹豫选择聘。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签署书面的聘请任职合同,确定机关和刚才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任职合同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请任职合同的签署、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请任职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请任职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请任职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至六个月。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需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代表还有法律专家组成。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和刚才在机关当中因履行聘请任职合同出现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出现那天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还有考查、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出现泄露考试试卷、违反考场纪律还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这个时间段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按照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详细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涵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务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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