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第⼀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作⼈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素质的事业单位⼯作⼈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条事业单位⼈事管理,坚持党管⼲部、党管⼈才原则,全⾯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作⼈员实⾏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第一,岗位要求。
事业单位允许三种岗位相互间转岗,但前提一定要是有岗位空缺,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工勤岗要转管理岗,第一管理岗要有岗位出缺,才可以聘用到岗。这是转岗的前置条件。
第二,年龄要求。
工勤转管理,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内,男性可放宽到50周岁,超越50周岁,大多数情况下不允许转岗。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需要经过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开展方案;
(五)组织开展。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需要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可以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涵盖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涵盖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还有与应聘岗位有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登记申请书那天起30日内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登记的,需要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形。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需要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那天起即获取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审查核验或者登记,已经获取对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可以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分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需要涵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在审批机关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故此,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的合法收入,一定要用于满足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定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3月31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需要自本规定实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总共有60条左右,这当中常常被提及的涵盖:
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一般是聘用制。
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守德才兼备的原则。
3、不搞任人唯亲。
4、没有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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