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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惩条例,简述公务员的奖励与惩罚机制有哪些

时间:2023-08-16 13:4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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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奖惩条例,简述公务员的奖励与惩罚机制有哪些和公务员的奖惩制度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奖惩条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务员奖惩条例

公务员奖惩规定?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向参加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要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简述公务员的奖励与惩罚机制?

(转)《规定》明确,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对取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取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

对取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的程序:⑴初查;⑵立案;⑶调查取证;⑷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认真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自己,并听取其的陈述和申辩;⑸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⑹将会针对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公务员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奖惩规定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向参加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要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需要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形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平日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需要区分不一样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需要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需要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相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需要遵纪守法,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相关规定参加不允许的互联网传播行为或者互联网活动;

(十六)违反相关规定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可以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还有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自己。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可以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觉得对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这当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公务员奖励办法开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改变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需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需要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第四条 对满足第三条规定的公务员,需要及时给予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公务员年考查进行。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奉献的,需要随时给予奖励。第五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取优良成绩的,需要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很大奉献,获取显著成绩的,需要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要奉献,获取优异成绩的,需要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奉献的,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第六条 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权限批准: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什么是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奖励制度与惩戒制度的合称。奖励制度,指按照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其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鼓励,以改变其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的制度。是一种正激励机制。惩戒制度,指通过剥夺公务员的权利和增多公务员的义务,对违法渎职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防范和纠偏的制度是一种负激励机制。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详细说来,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反映在三个方面: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3)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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