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員是有编制的是一定要经过報名,考试,面试,层层屜选才可以录用的。而聘用是用人单位自行作主聘用的,沒有法律保护,可随时解聘。
是录用,因为公务员他是有编制的,故此,聘用只是一部分外来人员,并非编制员工,故此,录用和聘用是有一部分区别的,你可以了解和对比
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公务员都通过本次考试录用,那就是这里说的的公务员考试 特殊岗位的公务员采用聘请任职形式,但能力要求和专业要求特别高。
2021 年 1 月 4 日,江苏委组织部官方网站发布《江苏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以下简称 开展办法 ),现在已正式施行。开展办法对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还明确了六类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开展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录用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开展办法,整个省公务员招收录取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组织一次,实行省市县乡 四级联考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需要反映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开展办法对整个录用程序进行了规范,涵盖编制录用计划;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与备案。省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开展办法明确列出不可以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分为六类,涵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被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在不可以报考处理期限内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考试、体检、考察、试用 …… 开展办法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范。试题命制、考试试卷管理、面试时间、内容、方式和考区(点)设置、试用期时间 …… 都拥有所涉及。例如,在考察阶段,开展办法明确设区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查询本辖区内各级机关考察人选的社会信用记录,省级机关负责查询本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还有直属机构考察人选的社会信用记录。对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考察人选,不可以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新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录用计划的职位具体安排工作,试用期内大多数情况下不调整岗位,不可以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参与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可以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针对公务员录用纪律,开展办法也进行了详尽地说明。例如,报考人员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招收录取机关或者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分别采用纠偏、批评教育、答卷不能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作废,全部分数都是0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法在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报考人员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针对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法进行补充。
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运用调任方法进行补充。
这是考虑到担任高级别职务,尤其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有敏锐的政治头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可以,这些素质需通过在相关部门的长时间实践,累积经验后才可以具备,而采用考试的方法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有的时候,很难达到要求
天津公务员录用考察
开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天津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守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保证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占比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章 考察组织
第五条 在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详细指导下,市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招收录取机关自行组织开展。区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区县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招收录取机关组织开展。
第六条 招收录取机关应成立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涵盖:
(一) 制定录用考察工作开展方案;
(二) 组织、详细指导录用考察工作;
(三) 成立考察组,培训考察组成员;
(四) 提出拟录用意见;
(五) 处理录用考察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需,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担负详细考察工作。考察组成员应满足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要求: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很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四)熟悉组织人事工作,掌握并熟悉录用工作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涵盖: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法纪观念、道德品质;
(二)能力素质。主要涵盖: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涵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考察对象为应届生的,主要考察其在学校念书学习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主要涵盖:贯彻执行廉政勤政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和遵循法律、法规情况;
(五)进一步核实是不是满足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有关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招收录取职位要求的能力素质;
(三)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
(四)廉洁自律意识强,模范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满足招收录取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有《天津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没有达到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需要不允许的行为,详细涵盖: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罢工、罢课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加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曾有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详细涵盖:
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籍、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这个时间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不满五年的;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两年内年考查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据法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没有一年的;
(四)重要档案资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没办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其它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涉嫌违法违纪已经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查验、审计部门审计或者涉嫌犯罪已经在履行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待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上面说的审核查验、审计或司法程序终结的,视其结果做出考察结论;还是没有终结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章 考察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录用考察工作开展方案,专门确定考察内容并提出考察要求。
第十三条 考察开展前,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察组成员统一组织培训,使其明确考察标准,熟悉考察内容及要求,掌握并熟悉考察方式。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应与考察对象自己谈话,由考察对象讲解自己的情况,并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根据考察的主要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考察。考察对象没有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考察。按照需,也可以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其平日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以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进行考察公告信息。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通过函调的方法进行考察。对在国外留学深造学习后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事、教育等部门帮助了解有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共同研究形成完全一样考察结论并撰写考察报告,报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并由考察组我们全体成员签名。
假设考察结果影响录用的,考察组应该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结果。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收录取机关需要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审阅考察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查核验后,连同考察对象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当中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回避。
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不可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可以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组成员一定要保守秘密,不可以泄漏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严格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天津公务员录用考查开展办法》(津人录〔1999〕2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本文公务员是聘用还是录用,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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