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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8 22:24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准考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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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针对广东省公务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法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广东省公务员管理办法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广东公务员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现在将《广东公务员考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升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查工作的领导

公务员考查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升对公务员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查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查

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查工作,保证考查结果客观、公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查工作实绩。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查公务员,防止考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年考查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新再来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查激励功能

公务员考查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考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考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相关规定办理。对2007年年考查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查管理,仔细执行年考查备案制度

各级机关需要在每一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的公务员年考查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考查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查、不执行年考查备案制度的,不能兑现相关待遇。

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加强公务员考查工作的监督详细指导,努力提升考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开展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委组织部

广东人事厅

2009年1月23日

考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查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查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查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查。对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查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出现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平日间考查重点考查公务员完成平日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还有出勤情况,可以采用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查核验评价。

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在每一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第六条 年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非常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很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很好;

(四)可以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大多数情况下;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大多数情况下,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够;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够、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很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够。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可以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越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各考查单位可以将考查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一样类型、不一样层次的公务员制定详细的、方便操作的考查办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考查应严格坚持标准,从客观实际出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需要掌握并熟悉在本机关参与年考查的公务员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可控制在实质上参与考查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考查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查工作计划;拟定考查的详细标准和方式;组织、详细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个主管部门的考查工作;审查核验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查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查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查委员会的详细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担负。

第十五条 年考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查公务员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年总结,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员年考查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自己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平日间考查情况和被考查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建议和改进提升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很多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查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查等次建议进行核验,确定考查等次;

(五)将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考查公务员,并由被考查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查结果公告那天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这个时间段,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可以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查结果公告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各机关需要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考查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考查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后,各机关需要将《公务员年考查登记表》存入公务员自己档案,并及时根据考查结果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考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满足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满足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考查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查年不计算为按年考查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查年限;

(三)一年内不可以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考查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查年不计算为按年考查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查年限;

(三)不享受年考查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对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假设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可以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属考查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应重新确定考查等次,并及时修改相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按照考查情况,专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与年考查,无法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查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相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与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查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查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查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够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查。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查,主要按照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查等次。

第二十七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与当年的年考查,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这个时间段的情形外,年奖金按自己当年工资及当年实质上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越考查年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查。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案的,参与年考查,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考查,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与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这个时间段,参与年考查,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考查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查或参与年考查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查年不计算为按年考查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查年限,不享受年考查奖金。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培训或在培训中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公务员,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考查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也还是拒绝参与的,直接确定其考查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查途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委组织部、 广东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95年12月颁布的《广东公务员考查开展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广东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录用计划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2019广东考如何理解“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可以报考试录用公务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如何理解?

按照《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凡存在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为招收录取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均须回避,不可以报考该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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