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新

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一定要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资格条件;这当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二)根据拟任职务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公务员的职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很小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非常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要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考查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请任职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予避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越一年的;
(四)因健康因素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因素职务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公务员担任不一样层次领导职务的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根据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质上、学用完全一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按照专项工作需进行的针对业务培训和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还有其他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担负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在培训这个时间段的考试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与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查结果等情形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证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辅导班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证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升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与其他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涵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一年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公务员,需要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还有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一定要经过严格考查,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还有对应的资格条件。考查合格的,需要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改变(涵盖跨地区、跨部门改变)。
公务员转任,一定要满足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查合格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自己或者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有计划地提升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实质上工资水平持续性提升。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这个时间段,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按照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增多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可以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在90天内予以审批。审批这个时间段,申请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三至五年的低服务年限;没有低服务年限的,不可以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可以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可以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需要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六十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男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女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这当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一定要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规定规定情形的,按照不一样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查、奖惩及辞退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规定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公务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详细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的管理办法主要的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的把控掌握各个环节的规范。
公务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公务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不但自己素质要高,而且,工作中要从严要求。因为这个原因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规定,要遵纪守法,克尽职守,尽职尽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升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请任职工作,保证机关和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请任职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请任职、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三条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机关的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境外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们国内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保证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 之前在全国大、中城市达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自己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按需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有关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真真切切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产生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有关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还有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对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个主管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涵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出现变化的,相关单位需要及时变更对应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需要核实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不是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没有进行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能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得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循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可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没有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开展办法,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那天起执行。
员工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有关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还有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对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个主管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涵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出现变化的,相关单位需要及时变更对应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需要核实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不是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没有进行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能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得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循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可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没有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开展办法,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有关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按照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相关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部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另外单独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涵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出现变化的,需要及时变更对应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有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一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在内容框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这当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一定要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第一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第一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马上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以前带上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丢失等因素,不可以及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自己,由专人专柜好好保存。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自己。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默认为违纪。 第四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党委组织部索取(下载)《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相关内容;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按照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自己。
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个人重要事项报告。
公务员出境需什么条件
1、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果确实需要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公安机关、单位审批。只要不是正处级以上干部都没问题。
2、有部分单位会将你办理好的因私护照收回单位。
3、在办理一部分签证时,比如欧美澳一类的签证,一定要提供单位在职证明的,这样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单位不会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
正处级公务员或者以上出国需公安机关,和单位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出国。平日间护照等由单位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人事部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际上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开展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涵盖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详细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外单独研究制定。
人事部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开展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当中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共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开展意见还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开展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一样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比例)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备案。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对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对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偏违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验。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开展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