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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法全文,公务员管理办法2023全文解读

时间:2023-02-11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行测视频 公务员网课
公务员管理法全文

公务员管理法全文?

《公务员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公务员管理办法2023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证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开展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还有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法相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公务员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暂行规定

有关公务员的行政法规

《公务员暂行规定》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制定目标是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自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规定已于 1月1日起废止。

公务员管理规定新的版本是公务员法。

,国家出台了公务员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该规定。[1]

第二条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学习公务员规定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

第三章 职位分类

入职级别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1]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公务员招收录取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升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请任职工作,保证机关和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请任职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请任职、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三条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机关的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管理模式?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管理处实行绩效考查

 公务员管理处实行绩效考查

  实行公务员绩效考查是改革公务员考查办法、充分发挥考查功能的有效手段是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提升公务员素质”要求、提升机关和公务员行政绩效的重要措施。作为全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公务员管理处近先行一步,在全处实行了绩效考查,以期为全市公务员绩效考查工作的开展探索做法,累积经验。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行,公务员管理处以业务工作为切入点,第一在业务方面开展绩效考查,并确定了“学习研讨、制定方案、详细开展”的“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通过集中学习和研讨,使全处人员深化对公务员绩

公务员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内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二,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原则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二)公务员义务和权利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九项义务:

(1)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2)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总结我们国内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

(1)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权利;

(3)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4)参与培训的权利;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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