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法,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依然不会区分详细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都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依据主要是《高人民法院有关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公告》。现在已经有黑龙江、河南、甘肃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整个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明确了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本地区内另一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范围。详细省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范围需查看当地高院、中院的司法文件。
附:《高人民法院有关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公告》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在针对相关问题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提升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要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行政诉讼法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非常多行政争议,为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奉献。但是,因为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时常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很少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可以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后也会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近几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特别要注意关注人民法院为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达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这些探索和实践,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促进回应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促进逐步递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也促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故将他作为完善我们国内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真真切切加强组织领导,仔细研究详细开展方案,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获取实效。
二、做好试点法院的遴选工作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法,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结合本地实质上,确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辖区详细情况,确定2—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要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都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相关工作,同时帮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集中管辖法院的选择,需要考虑司法环境很好、行政案件数量有点多、行政审判力量很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高等原因,并制定试点方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落实试点工作保证措施
试点工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物资保证等多方面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有关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力争各方面的理解与配合,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集中管辖法院要研究落实试点工作保证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行政审判庭设置很多于两个合议庭,所需审判人员可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择优调配,也可其他方法选调充实。要结合试点工作需,做好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证,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贯彻司法便民原则
试点工作需要坚持和反映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确定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其所身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费提供试点工作有关的宣传和释明材料,方便公众了解试点情况,详细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告知其向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量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法,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出台试点方案,支持、详细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做好试点工作。要详细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与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稳控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适时进行调研和处理。试点工作中获取的经验和碰见的问题,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进行公告信息,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试点工作,争取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 3月底前,将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名单及其试点方案报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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