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标段或者包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将相应标段或者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关于开标过程的下列内容并存档备查: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和更换应当遵守《华宇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华宇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及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监督管理关系的人员不得以技术、经济专家身份等名义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相关文件、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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