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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获高院通过!

时间:2018-11-02 08:59来源: 作者: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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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获高院通过!

周强主持召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2005年1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为此,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释》(二)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二)送审稿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

下面将广为建筑业讨论的征求意见稿分享给大家,以供学习之用,具体内容以相关部门发布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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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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