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承包人未履行催告义务的,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另一种意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又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承建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设定抵押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其不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已经转让第三人所有抗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当追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项目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