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新注册资质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外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经营资质子公司的,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晋升为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级按总承包公司晋级奖励标准的20%比例奖励。
3.鼓励外地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三级资质的总承包公司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按总承包公司奖励标准的20%比例奖励。
4.鼓励企业创优创精品。对在我市行政区内建设的项目,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住建部“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奖的奖励10万元。
5.鼓励企业增创和申报产值。以上年度入统的建筑产值为基数,年度新增产值(由统计局核准)超过1亿元的,按增加产值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发挥税收优惠导向作用,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让企业享受便利的办税服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五)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政府金融部门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肇庆市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住建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龙头骨干企业激励支持政策,做大做强龙头骨干企业。
(二)落实奖励资金。企业注册地在端州区的,所需奖励资金参照税收分成比例由市政府和端州区政府按65%和35%承担,在东南板块其他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所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80%和20%比例承担,企业注册地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60%和40%比例承担。
(三)扶持奖励资金办理程序。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部门收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核定拟奖励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将办理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收集核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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