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与其招用的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坚持杜绝代签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直接用工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八)公开施工现场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九)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立全省统一劳务用工工资专户管理平台,自2019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监管,由中国农业银行在我省各级分支机构代发各类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合同额500万(含500万)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按月发放,500万以下工程项目或临时用工可实行阶段性结清。
(十)落实欠薪主体责任。因欠付工程款或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并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或列入“黑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引导本地区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督促本地区的劳务企业按时限登记信息。加强对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参考诚信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二)严格落实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将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纳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地住建部应加强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451-5367070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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