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很简单啊。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买卖,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该题目目是我去年爆破工程师考试时候的一个试题,我记得很了解,答案肯定是很正确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规定法规;自 9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有关更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成功后,需要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可以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详细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担负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需要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可以跟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对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查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相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获取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满足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需要满足《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要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需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不是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需要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需要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相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 获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需要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在内容框中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那天起5日内,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即时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需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都补正申请材料的,需要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收到申请那天起45日内审核查验结束。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查验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都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不能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那天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相关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点位置、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点位置、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发布;不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能延续,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点位置、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出现变更的,企业需要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那天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点位置出现变更的,企业需要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需要于每一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质上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需要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那天起20日内,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循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出现变化,没有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者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成功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 企业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出现重要变化或者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还一定要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需要认真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平日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开展监督检查,不可以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以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可以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核查验、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需要自本办法施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8月31日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开展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出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还有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以下简称重要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越临界量的单元(涵盖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要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危险源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取促进提升重要危险源安全保证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还有自动控制系统,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要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要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独自进行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要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高级别。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要危险源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要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要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出现的概率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式);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要危险源辨识、分级的满足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相关重要危险源的主要内容需要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要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法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原因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相关重要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现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建立完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按照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法)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等实质上情况,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要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还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独自进行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要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高级别。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要危险源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要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质上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要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出现的概率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式);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要危险源辨识、分级的满足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相关重要危险源的主要内容需要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要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法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原因出现变化,影响重要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相关重要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现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建立完善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按照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法)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等实质上情况,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要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还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很多于一个月;
(二)重要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要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要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要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要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可以超越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越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采用对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要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需要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明确重要危险源中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很难马上排除的,需要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重要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要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并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在重要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将重要危险源可能出现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依法制定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证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要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要危险源,还需要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要危险源,还需要配备一部分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制定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要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要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实质上的困难,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对辨识确认的重要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要危险源档案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要危险源基本特点表;
(三)涉及的全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要危险源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要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要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重要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危险源档案材料(这当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要能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要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要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要危险源产生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实时发布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每一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重要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每一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重要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每一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重要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要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可以再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要危险源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法;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那天起30日内进行审核查验,满足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满足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请来相关专家在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要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要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存在重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次对重要危险源的监督检查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要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要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还有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需要责令马上排除;重要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途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需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要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同意,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要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保证重要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当中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要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对重要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在构成重要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要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照标准对重要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明确重要危险源中重要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还有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证其完好的;
(四)没有按照本规定进行重要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要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要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没有按照本规定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担负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对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分级方式
2、可容许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经 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该《暂行规定》涵盖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废止和更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有必要考研的。
安全工程有前景,合适考研。
安全工程主要研究矿山、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的灾害防治技术、安全原理、安全监测、安全系统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多用于户外作业,进行施工前的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还有出现坍塌、爆炸、火灾等事故后的工伤事故处理等。
课程体系
《安全系统工程》、《安全评价与风险分析》、《防火与防爆》、《工业通风与除尘》、《安全人机工程》、《工程制图CAD基础实践》、《安全工程信息化技术》、《安全法律法规》、《电气安全》、《机电安全工程》。
部分高校根据下列专业方向培养:安全防范、采矿工程、非煤矿山、系统安全、民爆公共安全、结构与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与信息技术。
从长计议,当然有必要考研的。
安全工程专业是需高学历人才的,学历越高,就业市场就越容易受到欢迎,假设是能力容许,还是读个研究生很好
安全工程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不用去考研,假设安全工程师考研,还不如去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含金量在某些情况下比考研研究生安全工程专业的研究生要好。安全工程是一个强调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职业的一个专业。有强大的现场工作经验比一个获取一个研究生要重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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