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31号令原文,事业单位考试处罚条例新

时间:2023-05-27 15:22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一级建造师真题
资料下载
31号令原文

31号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31号)

【原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决定对 3月15日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12号)予以更改。更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 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或者由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考试还有与职称有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是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相关规定参与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加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涵盖命(审)题(卷)、监督考试、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根据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这当中,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和对应行业的考试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二章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带上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按规定表达、填涂自己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自己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没有在规定座位参与考试,或者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允许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答题,或者考试试卷前后答题笔迹不完全一样的;

  (六)在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在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的;

  (七)将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题目作答纸带出考场的;

  (八)有意或恶意损坏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没有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相互传递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与考试的;

  (四)自己离开考场后,在考后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不允许带进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非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时间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非常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需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服从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与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意或恶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事业单位考试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招聘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此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所需资料,或者以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考试报名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报名审查核验结果的;

(三)其他需要取消其此次应聘资格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带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没有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没有在规定座位参与考试,或者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允许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按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填涂自己信息的;

(四)在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自己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在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经过相关人员多次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题目作答纸带出考场,或者有意或恶意损坏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题目作答纸及考试有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需要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的;

(二)相互传递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与考试的;

(四)使用不允许带进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自己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后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非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时间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的;

(三)其他需要给予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非常严重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需要自觉维护招聘工作规则和程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与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意或恶意扰乱考点、考场还有其他招聘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规则和程序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途中发现应聘人员当中相同的科目答题内容雷同,并经过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答题内容雷同的详细认定方式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当中相同的科目答题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成立的,视详细情形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途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能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还有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其不能聘用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途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能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非常恶劣的,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这当中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录写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有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需要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未经同意私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没有按规定公布招聘公告信息的;

(四)招聘公告信息公布后,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员数量、考试考察方法等的;

(五)没有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的;

(六)没有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没有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需要责令改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与当年及下一年招聘工作:

(一)未经同意私自早一点考试启动时间、延期考后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导致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大多数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故将他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可以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途中参加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修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致使考场产生大面积作弊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需要予以制止。针对被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收集、保存对应证据材料,认真记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自己签字;针对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开展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需要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需要制作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教育法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证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种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升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需要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一定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一定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需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一定要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帮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逐步递次推动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种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用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质上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开展双语教育。国家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引导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引导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引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引导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提高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非常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还有企业事业组织需要采用措施,发展并保证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一定程度上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一样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开展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对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引导工作。根据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需要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行或者参加举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可以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满足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核验、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开展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的学业证书;(六)聘请任职教师及其他职工,开展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一)遵循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一定程度上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取的费用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行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所举行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一定要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证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那天起获取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负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请任职制度,通过考查、奖励、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满足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资助。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按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开展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和便利。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用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自不同的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一)遵循法律、法规;(二)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循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加学校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和便利。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影响不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需要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为其未成年孩子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孩子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详细指导。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还有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需要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需要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升。第五十二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引导工作。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证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一步一步增多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行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行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支持。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一步一步提升。详细比例和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总数比例例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步一步提升。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独自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开展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第五十九条国家采用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影响不了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一定要用于教育,不可以挪用、克扣。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升教育投资效益。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一定要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具体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优先、政策。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优先、政策。第六十六条国家逐步递次推动教育信息化,提高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高质量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法,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优先具体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高质量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可以违反中国法律,不可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根据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要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举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满足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窃使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与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获取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自己身份,顶替自己获取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与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偷窃使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学员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与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可以取消其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与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试题或者答案的;(二)带上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需要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法为作弊提供帮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与考试的;(四)在考后前泄露、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举行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疏于管理,导致考场规则和程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有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外单独规定。第八十五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注册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及辅导课程

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免费资料+培训课程)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注册一级建造师培训班-名师辅导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31号令原文,事业单位考试处罚条例新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china-share.com/jianzhugc/202305271480869.html

发布于:华宇考试网(https://www.china-share.com/)>>> 一级建造师真题栏目(https://www.china-share.com/jianzhugc/zhenti/)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31号令原文,事业单位考试处罚条例新和一级建造师真题的相关信息。

    一级建造师真题热门资讯

  • 31号令原文,事业单位考试处罚条例新

    31号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31号) 【原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证...

    2023-05-27

  • 一建后20天怎么办,一建后20天怎么学

    一建后20天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这个因人而异,我在一建后的日子里都是每天看讲义,其实就是常说的重点内容,然后每天一定要做一套考试试题,提高考试感觉,每天必做错题,把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掌握并熟悉,夯实完...

    2023-05-26

  • 国考笔试线是多少, 国考行测高分考了多少分

    公务员国考笔试考试线是多少? 中央机关和省级(含副省级)直属机构职位及格成绩分数为满分不小于105分,且公务员行测不小于60分;市(地)级和县(区)级直属机构职位及格成绩分数为满分不小于95分,且公务员行测不小于50分。...

    2023-05-26

  • 日本留考很重要吗,日本留考有什么用

    日本留考非常的重要吗? 日本...

    2023-05-25

  • 浙江事业单位统考面试各地一样吗,亚运会面试问题及答案大全

    浙江事业单位统考面试各地一样吗? 当然明显不同。浙江地区事业单位统考面试是由招聘单位组织的,因为各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千差万别,故此,面试问题肯定明显不同。 举个例子,教育岗位面试中不少问题要和教育学、心理...

    2023-05-22